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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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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692478788244335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12-12
  • 发布日期 2025-12-12
  • 发文字号 青民发字〔2025〕4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山东省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鲁工信融〔2022〕22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青政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青岛市内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小微企业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

    (二)合作银行是指遵守申报规定、提出合作申请、纳入合作范围,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全国性银行的青岛分行(对于未设立市级分行的,由其省级分行负责),以及在青岛市设立并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法人银行机构总行。

    1.合作银行应满足条件:制定服务小微企业信贷规划和服务方案,单列信贷额度和专属信贷产品,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度考核目标,年度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

    前期已经纳入《山东省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合作范围的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公布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银行纳入青岛市合作银行范围(名单见附件1)。

    2.合作银行具体职责:

    (1)积极对接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2)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3)充分履行防范贷款风险的首要责任,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和降低不良贷款比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当整体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暂停或停止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合作。符合标准后,经研究确定,重启补偿业务。

    (4)其他按照监管规定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二、补偿标准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筹集安排,对合作银行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三、补偿条件

    对于合作银行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良贷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7日间新增的(本指南中的“新增”指全市范围内首次贷款首次产生不良)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条件;

    (二)单户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日上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

    (三)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四、补偿程序

    1.合作银行针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出现逾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贷款合同及时清收,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2.合作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以合作银行为单位,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表样见附件2)及以下申请材料,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合作银行须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公章。

    (1)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需包含申请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完成、不良贷款率、贷款发放、拟申请补偿企业、相关不良贷款及债务追偿措施等相关指标情况。

    (2)《资金申请声明》(见附件3)。

    (3)申请贷款转为不良的证明材料。

    (4)不良贷款的说明材料,包括贷款发放日期、到期日期、金额、余额、贷款用途、担保方式、担保人、何时转为不良、不良贷款余额等。

    (5)贷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如有)、贷款借据复印件、保证合同复印件。

    (6)拟申请补偿小微企业征信报告。

    (7)拟申请补偿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相关贷款投向用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购销合同、工程合同等)。

    (9)如贷款为向企业实际控制人发放,提供贷款人为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10)关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账号确认的函等(见附件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各银行机构申报完毕后,由市民营经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根据职能分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认。

    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负责对首贷情况进行确认,对利率情况进行确认。

    青岛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小微企业贷款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进行确认,对贷款项目逾期或不良认定情况进行确认。

    市民营经济局在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和相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度进一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发送至市财政局及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专家小组将审核意见(见附件5、6)上传至“青岛政策通”平台。

    4.市民营经济局对专家小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汇总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报市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次年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具体合作银行。各合作银行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并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相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5.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或核销的呆账,合作银行应继续追偿,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后及时提交相关核销凭证。对清收所得,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按原比例及规定程序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6.各银行对风险补偿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收回风险补偿金,取消合作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民营经济局 赵慧敏 51915123;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李玉浩 80896118;青岛金融监管局 宫献文 83079250

     

    附件:附件1.合作银行名单.docx

              附件2.××××年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汇总表.docx

              附件3.资金申请声明.docx

              附件4.××××银行关于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账号确认的函.docx

              附件5.××××年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汇总表.docx

              附件6.××××年(合作银行名称)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明细表.docx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融资与合作处 : 5191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