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16号)、《关于规范整合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1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放射检查类、透析类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整合我市放射检查、透析等4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2),增加、删除部分可单独收费一次性耗材(见附件3),公布部分医用耗材的支付政策(见附件4),废止“普通透视”等43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5-6),公布2类整合后项目与我市原项目的映射关系表(见附件7-8)。除附件1-2“使用说明”中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外,其他耗材仍执行现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件1-2所列价格为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包括市属及区市所属各公立医疗机构、驻青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教育科研单位所属医疗机构、隶属于其他行业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业、驻青军队医疗机构等。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治理要求
附件1中的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增强、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局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等7类项目价格,为国家医保局阶段性预期目标价。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的,方可单独收取实体胶片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应当减收5元。
附件2中的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透析灌流费等4项项目价格,为国家医保局价格规范治理预期目标价。
四、有关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变更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费用结算与医保支付工作。各区(市)医保局要加强对本区市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医疗机构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二)各区(市)医保局要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透析类相关药品耗材集采中选结果,优先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同时,引导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加,扩大集采政策惠民效果。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与医保结算系统建立准确的编码映射关系,确保上传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好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