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8号)等有关要求。
二、政策名称:
《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青医保发〔2025〕11号)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16号)、《关于规范整合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19号)
四、出台目的:
按照“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对照指南合并同类项,终止多余项,统一名称内涵和计价单位等要素,重新制定发布价格。结合我市实际,梳理映射关系、规范整合项目,制定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
五、重要举措:
一是规范整合与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对放射检查、透析等2类共4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同步废止43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发布2类整合后项目与原项目的映射关系表。
二是完善可单独收费一次性耗材目录。根据整合项目附件“使用说明”对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的界定及临床实际,增加、修订了部分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同步完善了医保支付政策。
三是执行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治理规定。放射检查类项目X线摄影成像、CT平扫及增强、MR平扫及增强、PET/CT(局部、躯干)等7类项目,实体胶片不再包含在检查价格内,患者确实有需求且知情同意的,可单独收费(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不能提供“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需减收5元。透析类项目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透析灌流费等4项项目,按国家医保局价格规范治理要求执行。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5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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