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服务”围绕一手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购买行为提供的全流程支持性服务,旨在帮助购房者解决从需求匹配到完成产权登记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降低信息差、简化流程,让购房更高效、更安全、更省心。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件样式如下所示。
青岛市已全域解除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无论本地还是外地户籍,任一区域买房无需限购限制。
对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发放5万元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发放10万元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具体申领条件详见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发放青岛市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的通知》 。
(二)一次性安家费和人才购房券202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1月 10 日,对符合青年人才一次性安家费发放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家庭唯一住房)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安家费的基础上,再分别按照博士 10 万元、硕士 5 万元标准发放有效期为一年的购房券,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详情可参考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 关于实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青年人才购房券实施政策的通知》文件信息。
(三)住房“以旧换新”2025年4月15日起至一年内,青岛全市共1200套,先换先得,全城通换,全城通购,鼓励群众“卖旧房,买新房”。其中,卖旧必须买新,新房的面积必须大于旧房的面积或者新房的总价必须大于旧房的收购价格。详情可参考 《青岛市实施住房“以旧换新”促进住房领域消费工作方案(试行)》 文件。
(四)扩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支持范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或再交易住房,购房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所购住房属于家庭首套、第二套自住住房或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及直系亲属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 套数 | 最低首付比例 | 认定标准 |
| 首套 | 15% | 按区市“认房不认贷”,购房所在区(市)无房即算首套;二孩及以上家庭非首套,套数认定核减1套 |
| 二套 | 15% | —— |
| 三套 | 30% | 多子女家庭可核减1套,或前两套无贷款按二套计算 |
①购买我市首套、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
②三套:所购住房所在区(市)已有二套及以上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基础额度,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额度上浮政策,以下表格类型上浮政策可叠加使用,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7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10万元。
| 类型 | 政策 |
|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 | 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确定 |
|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 | 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确定 |
| 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对居民购买我市新建高品质住宅或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新建商品住房 | 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确定 |
| 购买我市商品房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10%确定 |
|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2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10%确定 |
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40%)×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40%)×12×额度计算年限(额度计算年限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8岁,女63岁)。
计算方式3按账户余额计算,账户余额的15倍,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按5000元计算。
计算方式4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须符合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注意事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采用以上四种方式计算,选取四种计算结果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贷款对象需为家庭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第三套及以上或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青岛自住住房可享受同等上浮政策,且二套房按首套房认定。 3.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8岁,女63岁);
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50年;
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①首套房
面积≤140平方米:按1%征收;
面积>140平方米:按1.5%征收。
②二套房
面积≤140平方米:按1%征收;
面积>140平方米:按2%征收
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免征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退税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