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如何处理?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12-06
字体大小: 打印

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因用户装修改造、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