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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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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947146042
  • 主题分类 土地
  • 成文日期 2021-06-08
  • 发布日期 2021-06-08
  •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规)字〔2021〕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1-0120002
  • 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鲁司〔2020〕35号)《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市级“不罚”“轻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通知》(青司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有关土地、矿产、测绘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及执法实际,制定了我局《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我局《不予处罚清单》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


    附件: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x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8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266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