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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鲁司〔2020〕35号)《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市级“不罚”“轻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通知》(青司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有关土地、矿产、测绘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及执法实际,制定了我局《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我局《不予处罚清单》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