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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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10609171319216282
  • 成文日期 2021-06-08
  • 发布日期 2021-06-09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鲁司〔2020〕35号)《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市级“不罚”“轻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通知》(青司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有关土地、矿产、测绘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及执法实际,制定了我局《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0年5月20日,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鲁司〔2020〕35号),明确了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其中涉及我局15项处罚事项。2021年3月31日,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制定市级“不罚”“轻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通知》(青司发〔2021〕13号),要求抓好执行落实。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简称支队)结合有关土地、矿产、测绘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及执法实际,在全面承接省级不罚和轻罚清单内容的基础上(省自然资源厅轻罚清单中不涉及我局处罚事项),制定了我局《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经研究审核,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不予处罚清单》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涉及矿产事项14个、测绘事项1个,是在全面承接省级不罚清单内容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进一步梳理完善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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