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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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8426346316894108
  • 主题分类 土地
  • 成文日期 2023-03-01
  • 发布日期 2023-03-02
  •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规)字〔202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3-0120001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日


    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全面构建涵盖区(市)、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耕地保护激励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5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54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21〕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耕地保护激励,是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市)、镇(街道)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

    第三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具体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结合省级评价情况,将获得上一年度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区(市)、镇(街道)情况函告市财政局,资金分配下达使用。

    第四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主要内容:

    (一)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情况。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四)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情况。

    (五)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

    (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工作实施情况。

    (七)以前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创新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各区(市)在推荐市级激励的镇(街道)时应侧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及保护效果。

    第五条  根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结果,全市每年评选2个区(市)和20个镇(街道)作为市级激励对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开展对区(市)耕地保护激励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激励区(市)名单及激励镇(街道)分配名额。激励镇(街道)名单由各有关区(市)根据耕地保护情况自行推荐,择优认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激励区(市)、镇(街道)名单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名单。

    第六条  耕地保护激励评分前三名的区(市)推荐参与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原则上入选省级激励名单的区(市)及镇(街道),不再享受市级奖励,市级激励名单根据评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镇(街道),直接取消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约谈或问责的;因土地管理问题被纳入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县(市、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下(含合格)等次的。

    镇(街道)激励资格不受所属区(市)被取消推荐资格的影响。

    第八条  根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结果,对第1-2名的区(市)分别给予200亩和1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每个激励镇(街道)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激励镇(街道)分配名额确定有关区(市)奖励资金总额,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分配下达区(市)财政。

    第九条  受激励区(市)政府统筹使用市级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受激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不低于70%市级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市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

    (三)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标志标识更新更换。

    (四)耕地保护和“田长制”日常工作。

    (五)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市级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或奖金等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应列入镇(街道)、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有关区(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奖励资金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有关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或修订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细则),区(市)财政配套相应资金,完善对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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