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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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8426346317938904
  • 主题分类 土地
  • 成文日期 2023-03-01
  • 发布日期 2023-03-02
  •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规)字〔202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制定目的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构建涵盖区(市)、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耕地保护激励体系,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

    (三)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5 号)

    (四)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54号)

    (五)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21〕1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激励对象及方式

    《办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开展全市耕地保护评价激励工作,评选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2个区(市)和20个镇(街道)作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对2个受激励区(市)分别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00亩和100亩,对每个受激励镇(街道)奖励资金100万元。

    (二)评价指标

    《办法》规定,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主要从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情况、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田长制”工作实施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及后期管护情况、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情况、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以前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做法创新情况等方面开展评价,并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评分标准和依据。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直接取消评选资格的五种负面情形。

    (三)评选程序

    《办法》规定,通过下列程序评选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对区(市)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评价工作,提出激励区(市)名单及激励镇(街道)分配名额。

    2.按照激励镇(街道)分配名额,有关区(市)根据镇(街道)耕地保护情况自行择优推荐激励镇(街道)名单,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

    3.激励区(市)、镇(街道)名单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名单。

    (四)奖励使用

    《办法》规定,受激励区(市)政府统筹使用市级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受激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不低于70%市级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耕地质量提升改造、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耕地保护和“田长制”日常工作等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或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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