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度市、莱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5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尾矿库和选矿厂发生的经研判需要市级应急资源予以应对的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民爆物品爆炸、火灾、提升运输、露天矿山滑坡和尾矿库溃坝等较大以上矿山事故,以及超出区(市)应对能力的一般矿山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风险评估
全市的金矿、银金矿、铁矿等地下开采矿山主要存在着发生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民爆物品爆炸和爆破、火灾、提升运输、高处坠落、触电等事故风险;石墨矿、透辉岩矿、采石场等露天开采矿山主要存在着滑坡、爆破事故风险;尾矿库主要存在着溃坝等事故风险,金矿选矿厂的氰化车间存在着发生氰化物泄漏中毒的事故风险。
(1)冒顶片帮事故:矿山井下作业存在着冒顶片帮的事故风险。顶板冒落依其冒落的范围可分为大面积冒顶、局部冒顶、松石冒落三种。冒顶多发生于顶板比较破碎的工作面和岩层层理、节理、断层比较发育易离层的工作面以及爆破后排险不彻底的工作面。冒顶的发生,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矿山事故。
(2)水灾事故:地下开采矿山主要水体有第四系孔隙潜水、构造裂隙脉状水等,地表水主要是大气降水灌于井下,这些水体对矿井安全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威胁,且有的矿山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复杂,一旦发生井下透水,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3)中毒窒息事故:井下爆破后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气体;废旧井巷和老采场因长期封闭,也会积聚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不进行充分通风,又不进行气体检测,贸然进入作业地点,极有可能造成中毒事故。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后,若采取的施救措施不正确,还可能导致事故升级。
(4)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矿山生产使用大量民用爆炸物品,如在民用爆炸物品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程,则可能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事故。容易引起事故的典型情形是:民用爆炸物品在贮存过程中遇到明火爆炸,或是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库通风不畅,温度过高,引起民用爆炸物品自燃爆炸;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强烈的摩擦、震动,特别是将炸药和雷管混装运输时,可能发生事故;爆破过程中违章爆破、避炮距离不够、打残眼、违章处理盲炮,也可能发生事故。
(5)火灾事故:矿山井下环境恶劣,如电气设备和电力电缆安装、联接、使用、维护不当,检查不到位,保护监测装置失效,特别是使用非阻燃电缆、设备和电缆选型不对、绝缘老化等,导致漏电、短路,可能发生火灾事故;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如果违章操作,或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当,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矿山生产常用的木材、柴油和润滑油等可燃物,在存储、使用中采取的措施不当,可能发生火灾事故。
(6)提升运输事故:包括竖井提升、斜井提升、电机车运输、铲运机在采场和平巷运输作业发生的事故。竖井提升过程中可能发生伤害事故主要形式有过卷、过放、断绳、坠罐等;违章作业将矿车推入矿井,对提升系统造成严重损坏;斜井提升事故多为操作失误跑车、断绳跑车、人车同行等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在平巷内采用电机车运输,在采场内使用铲运机运输,由于运输坡度大、弯道多、装卸点分散、明视距不足,有可能发生碰、撞、轧伤人员的事故。
(7)高处坠落事故:在天井、溜井掘进或使用过程中,未架设梯子平台,或是天井上口无防护栅栏、溜井上面无隔筛也可能发生坠落事故。
(8)触电事故:井下作业条件相对较差,移动照明和移动设备较多,电气设备检修维护不到位,容易出现故障,如果操作失误、保护不完善、长期过负荷或选型不当导致绝缘体损坏引起漏电,很容易发生触电事故。
(9)滑坡事故:露天开采若是多台阶并段,造成边坡角过大,或台阶坡面角过陡,特别是形成反坡、伞檐,极易引发滑坡、坍塌事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重伤。
(10)尾矿库事故:尾矿库由于基础缺陷、施工质量把关不严、尤其是隐蔽工程质量把关不到位,存在的隐患不易察觉,引发坝基沉陷、坝体滑坡、泄漏、溃坝等事故,对周围村民、财产造成威胁,更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1)氰化物中毒事故:氰化物为剧毒化学品,如储罐、输送管道破裂发生泄漏,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进入人体,造成急性中毒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1.6事故分级
矿山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矿山事故(Ⅳ级)、较大矿山事故(Ⅲ级)、重大矿山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4个级别:
(1)一般矿山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矿山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矿山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 组织指挥机制
2.1市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青岛市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实施。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研究矿山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根据矿山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超出区(市)应对能力的一般矿山事故、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及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矿山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做出决策;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应急值班,事故接报,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研判,逐级报告本部门、市政府领导,并提出初步建议;根据总指挥启动本预案的指令,通知、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导、检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救援指令实施情况;整理指挥部会议录音,形成会议记录和领导同志讲话整理稿;起草指挥部工作专报等文稿以及整理指挥部大事记,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按照总指挥的指令,负责向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厅报送相关信息;根据总指挥指令,协调、调拨应急救援资金;建立矿山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协调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指导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矿山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2.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组工作。协调媒体做好事故新闻报道,指导涉事区(市)、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做好事故新闻发布会组织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后勤保障组工作。负责协调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做好事故发生地供电保障;负责储备应急物资,按市应急局的指令调出。
(3)市公安局:治安保卫组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区(市)公安分局、派出所公安干警实施人员疏散、事故现场及抢救伤员医院的警戒;组织、指导交警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通行;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定死亡人员身份;依法控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市财政局:按照总指挥的要求,按照事权和财权划分原则,负责筹集相应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善后处理组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在事故和参与抢险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并落实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现场抢险组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
(8)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组组长单位。因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的情况下,负责事故矿山封闭或者半封闭空间、矿区及警戒区范围外的周边环境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9)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工作。建立有关运输单位地址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负责协调运输单位为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提供应急运输力量。
(10)市水务管理局:参与监测组工作,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水资源信息等。
(11)市商务局:参与后勤保障组工作。协助事故所在区(市)政府提供救援办公、会议、食宿保障及疏散人员食宿保障。
(12)市卫生健康委:医疗救护组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现场救治工作,调配医务人员及药品器材,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初期抢救治疗;根据人员伤亡危重情况,组织、指导定点医院调派医疗专家,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指导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做好转送伤员及医疗费用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协调、指导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指导事故单位做好职业健康防护。
(13)市应急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并初步研判后,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指示,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参与现场救援;根据事故需要,调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和救援器材装备;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参与现场抢险组工作,配合制定相应处置方案;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参与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工作;参与或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档案;督促、检查和指导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地地震监测和预报工作,以及地震灾情损失评估工作;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人员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本预案管理的其他工作。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14)市市场监管局: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
(15)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现场抢险组。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制定火灾、爆炸等矿山事故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亡、失联人员的搜救;负责控制有毒物质泄漏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完善矿山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16)市气象局:参与环境监测组工作。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7)市通信管理局:参与后勤保障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动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做好事故发生地通信保障,抢护毁损设施。
(18)市总工会:参与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加事故调查。
(19)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因事故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供电,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急供电及应急照明等供电保障工作。
(20)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组长单位。参与现场抢险、环境监测、治安保卫、医疗救护、新闻宣传、事故调查等小组工作。负责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进行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做好疏散人员安置、伤员救治、医疗鉴定等工作,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工作。
(21)非煤矿山企业: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开展事故救援,做好后期处置、调查、赔偿等相关工作。
3 监测预测
3.1监测
区(市)政府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区(市)政府、矿山企业等单位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及时向辖区内矿山企业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督促有关单位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
3.2预测
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矿山事故发生案例、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等,对有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进行预测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矿山事故,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领域)矿山事故防范、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 预警
4.1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矿山事故的危害性、紧张程度和影响范围,矿山事故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4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1.1符合下列情况的为蓝色预警级别:
(1)有关部门发布蓝色预警后,经分析研判,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发布蓝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引发一般矿山事故时,发布蓝色预警。
4.1.2符合下列情况的为黄色预警级别:
(1)有关部门发布黄色预警后,经分析研判,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发布黄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引发较大矿山事故时,发布黄色预警。
4.1.3 符合下列情况的为橙色预警级别:
(1)有关部门发布橙色预警后,经分析研判,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时,发布橙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引发重大矿山事故时,发布橙色预警。
4.1.4 符合下列情况的为红色预警级别:
(1)有关部门发布红色预警后,经分析研判,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时,发布红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时,发布红色预警。
4.2预警发布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发布。
(2)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预警可通过广播、电视、微信、短信、金宏网办公系统发布平台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部署。
(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下发通知,要求区(市)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做好防透水、防雷击、防滑坡、准备撤人等相关应对措施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区(市)安排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防透水、防雷击、防滑坡、撤人等相关应对措施,随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区(市)重点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的相关应对措施,通知非煤矿山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的应急战备;必要时,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检查指导。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矿山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是矿山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的责任主体。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等部门报告;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矿山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3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遇险、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市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913580。
市政府总值班室值班电话:85913088。
6 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接报的区(市)政府应启动区(市)预案,有关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并按要求上报事故。
6.2响应分级与指挥协调
6.2.1一般矿山事故(Ⅳ级):由事发单位、所在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区(市)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区(市)应急指挥部请求,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事故容易引起舆情,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区(市)请求事项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6.2.2较大矿山事故(Ⅲ级)以及超出区(市)应对能力的一般矿山事故:根据区(市)政府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已经或可能导致较大事故或超出区(市)应对能力的一般事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所在区(市)政府以及省、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事故属于容易引起舆情,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并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应急厅。
6.2.3重大矿山事故(Ⅱ级):根据区(市)政府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所在区(市)政府以及省、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政府、省应急厅。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区(市)委、区(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2.4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根据区(市)政府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已经或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省、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政府、省应急厅。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市)委、区(市)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与处置。
重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以下9个工作组(工作组可根据需要进行增减),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6.3.1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工作组组长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矿山应急预案,研究制定落实现场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必要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抢救现场情况;汇总各应急组和专家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定。
如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抢险组组长履行前述指挥长职责。
6.3.2现场抢险组:由总指挥指派人员(井下救援应由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东救援中心负责人)任组长,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事故所在地的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区(市)应急局和区(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参加。井下矿山事故救援队伍以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东救援中心为主,市、区(市)消防救援队伍和事故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协助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灭火、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种类及事故危害、波及范围,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在确认危险已经消除、伤亡人员得到救治的前提下,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6.3.3专家组:由省、市非煤矿山专家库部分成员组成,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对矿山事故现场情况及次生危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并对后期处置提出建议。
6.3.4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区(市)政府相关部门、事故矿山参加。
主要职责:因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情况下,迅速对事故矿山封闭或者半封闭空间、矿区及警戒区范围外的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监测,出具检测报告,及时报告指挥部和现场抢险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故周边环境,发现超标、异常的立即报告现场抢险组;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价,确认危险物质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将监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抢险组及市专项指挥部;应急结束后,在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6.3.5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事故所在地区(市)公安分局、镇街及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现场调查取证;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镇街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和医院周边警戒工作,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确认死亡人员身份等。
6.3.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所在地区(市)政府负责,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及区(市)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大型抢险设备和工具、器具的调配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提供通信、供电保障;提供疏散人员安置保障。
6.3.7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所在地区(市)政府卫健局及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初期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伤员情况,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到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作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及医疗费用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6.3.8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应急局、事故所在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媒体做好事故新闻报道;指导涉事区(市)、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做好事故新闻发布会组织工作。
6.3.9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事故矿山主管部门、事故矿山所在地区(市)政府等部门(单位)相关领导为成员。按规定属国务院、省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主要职责: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故矿山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3.10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事故矿山主管部门及事故矿山领导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保险理赔工作;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6.4应急处置措施
6.4.1一般矿山事故(Ⅳ级):区(市)政府按照区(市)专项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区(市)做好应急工作。
6.4.2较大矿山事故(Ⅲ级)以及超出区(市)应对能力的一般矿山事故:
市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向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加入相关工作组,按照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根据救援需求,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事故单位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查阅矿山相关图纸,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
(3)组织开展抢险工作,管控风险、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
(4)开展抢险工作时,发现危及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场指挥长有权下令停止抢救,撤出人员,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落实应急救援资金,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其它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物资装备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7)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减轻环境影响。
(8)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现场人员应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并绘制现场图,保护事故现场。
6.4.3重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6.5扩大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事态发展情况,现场抢险组应会同专家组及时分析,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如果矿山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矿山事故已经波及到较大范围,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6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可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等工作。区(市)政府应逐步完善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7响应结束
经现场抢险组、专家组会商,确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伤亡、遇险、失联人员均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上报总指挥,按照谁启动谁宣布结束的原则,决定现场应急结束。
现场抢险组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有关人员予以监护。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原则,负有应对职责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应对方案,与矿山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矿山事故直接威胁的周边群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矿山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矿山事故,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
(2)信息发布由履行应急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矿山事故处置有关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矿山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8 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理
矿山事故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指导事故单位全面检查事故现场,消除事故隐患,做好生产恢复工作;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市应急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矿山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协助市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
矿山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组织对矿山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急处置过程、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按规定上报。
9 应急保障
9.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依托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东救援中心、矿山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发生后,队伍调动程序如下:
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矿山兼职救援人员及所在地区(市)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市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事故发生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地下矿山事故救援以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东救援中心为主,市消防救援队伍、事故发生矿山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判定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
9.2物资装备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1)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协调解决;
(3)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以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协调解决;
(4)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健委负责协调解决;
(5)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根据矿山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
(6)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监测、防护器材;
(7)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等)由事故矿山、消防救援队伍自备;
(8)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9.3通信、供电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确保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根据救援实际情况,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通信、供电保障指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动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做好供电保障;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影响区域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供电,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急供电、应急照明等供电保障工作。
9.4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交通秩序维持,对应急车辆优先放行;市交通运输局协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开通应急“绿色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9.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9.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7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区(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10 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传、培训
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矿山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10.2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矿山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 责任追究
对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职责履行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管理。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