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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印发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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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1222354598414506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 2022-11-18
  • 一、修订背景

    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后,2015年版《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职责均发生较大变化,需对《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和职责进行相应调整、修订。参照原指挥部组成单位原有职责以及“三定方案”职责调整情况和《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市应急局组织对《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2022年11月16日)起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54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尾矿库和选矿厂发生的经研判需要市级应急资源予以应对的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民爆物品爆炸、火灾、提升运输、露天矿山滑坡和尾矿库溃坝等较大以上矿山事故,以及超出区(市)应对能力的一般矿山事故。

    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3.组织指挥体系

    市政府成立青岛市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实施。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研究矿山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根据矿山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超出区(市)应对能力的一般矿山事故、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及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矿山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做出决策;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监测预警

    根据可能造成的矿山事故的危害性、紧张程度和影响范围,矿山事故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4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本预案详细规定了预警发布、预警响应、预警的变更和解除等规定。

    5.信息报告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等部门报告;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矿山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6.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四级,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以下9个工作组(工作组可根据需要进行增减),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7.应急保障

    本预案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矿山兼职救援人员及所在地区(市)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响应启动后,地下矿山事故救援以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伍为主,市消防救援队伍、事故发生矿山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协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判定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基础处

    联系电话:0532-8591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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