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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青医保发〔2025〕22号),制定并公布2026年度青岛市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原则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1.各医保管理区域(市本级、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住院定点申请。对确有特色诊疗优势且参保人有实际需求的医疗机构,各医保管理区域可在2025年度床位总量范围内进行优化调控,结合释放床位数量合理分配。经评估合格的,纳入定点管理。
2.精神类医疗机构暂不新增购买住院床位。
(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1.符合周边步行15分钟范围内无相同医保业务类型定点医疗机构(一体化村卫生室以及高等院校、养老机构等内设的限内部服务的医疗机构除外)要求的医疗机构,可申请门诊定点,经评估合格的纳入定点管理。
2.按照卫生规划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村卫生室,以及高等院校、养老机构等内设的限内部服务的医疗机构,符合定点条件的,依申请经评估合格的,纳入门诊定点管理。
(三)个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1.符合受理要求的医药机构,可申请个账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经评估合格的,纳入定点管理。
2.“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符合“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的,依申请经评估合格的,开通双通道业务。
(四)其他
列入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青岛市加快推进“中国康湾”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布局建设的高品质健康社区、医康养综合社区设立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引进的高端康复医疗机构,依申请经评估合格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受理要求
根据受理原则,医药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的机构类别范围和申请条件(见附件1),经自评能够达到评估标准的(见附件5-8),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受理时间
2026年度内设两次集中受理期,受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个账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第一次集中受理时间:2026年4月20日至24日;
第二次集中受理时间:2026年10月12日至16日。
四、受理方式
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注册登录“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http://120.223.240.14:8086/organ-ui/#/login),进入“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材料。申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通过各医保管理区域提供的线上渠道提交材料。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见附件11。
5.2026年青岛市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表(住院业务).xls
6.2026年青岛市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表(门诊和医保个人账户业务).xls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