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失智等级评估工作规程》,现通知如下。
一、长期护理保险失能失智等级评估工作,由医疗保障部门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中标的商保公司独立承担,逐步落实国家要求,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
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服务合同履行、评估机构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加强评估机构管理,定期对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对合同履行、工作质量等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评估服务合同续签、服务费用支付等挂钩。委托承办机构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导下,协助做好评估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
各区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保中心各分中心负责辖区内评估工作及监管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处理违规行为。
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落实国家对评估人员的资质要求,建立评估人员库,定期考核,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优化完善评估流程,组织做好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送达等环节,熟练准确掌握评估标准。
四、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进行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