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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失智等级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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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23352094740631315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4-07-31
  • 发布日期 2024-07-31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4〕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一、政策名称

    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失智等级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青医保发〔2024〕8号)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等文件。

    三、政策出台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运行的关键环节,评估结论是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规范统一评估管理,是科学实施评估、确保参保群众公平享受待遇的基本保障;是精准识别保障人群、提高制度保障效能的必要前提;是坚持基本保障目标、确保制度长远可持续的重要支撑。

    在文件制定过程中,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进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提高失能失智人员及其家庭对改革红利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认真开展前期调研和政策研究,对既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以及未来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进行通盘考量,进一步探索适合我市市情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的失能失智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四、出台目的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更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以规范化管理推进试点高质量发展。

     五、重要举措

    1.对评估机构做了明确规定。明确采取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方式,确定权责。强调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经办工作。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

    2.对实施评估的人员明确基本条件。明确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规定了两类评估人员的职责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从建立评估人员库、健全规范化培训机制、严格评估操作规范等方面对评估人员管理提出要求。

    3.评估流程增加了公示环节。评估结论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由申请人所申请的定点护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评估结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三人对公示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名反映情况。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复评。

    4.评估工作与长护经办工作职责分离,各司其职。长护经办机构承担着评估申请的受理、评估结论送达、评估过程的现场跟评、评估结论的日常抽检等工作,对评估工作加强了监督管理力度;评估机构应该准确熟练地掌握评估标准,专心做好现场评估、提出结论的工作。两个机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做好失能失智等级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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