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护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及内容
定点护理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护理员、社工人员、康复人员、心理工作者等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照护人员),及有意愿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一)初次上岗人员开展入职培训
根据职业类别不同,设定不同培训要求,推动实现护理员经规范培训后上岗。入职培训以规定内容和课时的专题培训班为主,包含基本理论和实操培训,以及见习与实习等。
(二)在岗人员开展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可通过专题讲座、实操训练、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探索实行年度学分制管理。
(三)农村照护人才培训
区市医保部门牵头做好当地农村照护人员培训工作,加强承担照护服务的一体化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根据当地农村失能人员数量、分布等情况,合理确定护理员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精准动员和组织有意愿的当地妇女参加技能培训,将低保、低保边缘等困难家庭成员的妇女优先纳入培训范围。
二、培训机构
社会培训机构、定点护理机构、行业协会、学会、职业院校等均可按规定承担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可视情建设培训基地、实训基地,配备专兼职教师,编写培训教材,完善培训管理制度等,培训机构要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对培训过程管理、培训质量、信息与档案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鼓励定点护理机构与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共建实训基地。
三、培训结果应用
定点护理机构应积极组织照护人员参加培训,培训情况纳入长护险信息备案管理,探索将定点护理机构培训情况纳入长护险协议管理、与定点护理机构评鉴和年度考核挂钩。鼓励定点护理机构组织护理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或按规定参加培训合格的,可纳入长护险信息备案管理,开展居家照护服务。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自主评价。取得人社部门批准的照护人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资质的定点护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护理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社会化评价。定点护理机构的护理员经规范性培训后,可参加社会化评价并取得护理员技能等级认定。
(二)行业培训
护理员参加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按规定组织的培训,并达到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标准》(DB 3702/ FW HLBX 009—2020)要求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照护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协议管理要求,将定点护理机构照护人员培训及认定情况纳入长护险信息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安排资金用于照护能力提升工作,重点加强服务于农村社区的照护人员培训,助力乡村振兴。
(二)做好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积极培育建成一批市、区级示范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为全市照护人员培训工作推进提供样板。
(三)建立褒扬激励机制
组织开展优秀护理人员评选和照护技能大赛等活动;鼓励定点护理机构组织照护人员参加入职(转岗)培训、在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内部岗位技能培训,为照护人员参加培训提供便利。
(四)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作用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可在政府指导下制定培训大纲,指导培训机构做好教材编写工作,协助制定有关工作标准,指导培训机构建设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及配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协助做好培训机构遴选及学分管理等工作。
(五)加强培训工作监管
建立健全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推进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将培训机构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对存在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惩戒。
五、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