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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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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64805076591446692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1-10-28
  • 发布日期 2021-10-28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字〔2021〕3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近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字〔2021〕37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加强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是护理保险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医师、护士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护理员从业资格国家没有硬性要求,未经培训即上岗存在风险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为规范和促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在现状调查、政策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青政发〔2021〕6号)。

    三、出台目的

    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机制。

    四、重要举措

    一是规范培训范围及内容。对纳入长护险备案管理的照护人员实行全员培训。分别为初次上岗人员入职培训、在岗人员在职培训。入职培训以规定内容和课时的专题培训班为主,包含基本理论和实操培训,以及见习与实习等。在职培训通过专题讲座、实操训练、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并探索实行年度学分制管理。

    二是规范培训机构管理。社会培训机构、定点护理机构、行业协会、学会、职业院校等均可按规定承担培训工作。要求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对培训过程管理、培训质量、信息与档案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

    三是规范培训结果运用。将照护人员培训情况纳入对培训机构的协议管理,重点加强护理员培训工作,对开展居家照护服务的护理员,要求取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按规定培训合格的并纳入长护险信息备案管理通主要通过开展企业自主评价、社会化评价和组织行业培训三种方式,推动护理员经规范培训后上岗服务。

    四是规范监督管理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开展优秀护理人员评选和照护技能大赛等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作用,负责制定培训大纲,指导培训机构做好教材编写工作,协助制定有关工作标准,协助做好培训机构遴选及学分管理等工作;加强培训工作监管,建立健全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推进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联系处室: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生育和护理保险处

    联系电话:0532-8570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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