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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护理机构,长期照护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及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字〔2021〕37号)有关要求,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规范推进”的原则,建立由市医保部门统一指导,各区(市)医保部门、定点护理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照护人员技能提升相关配套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师资库建设
面向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相关企业等单位征集培训师资,建立长护险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培训师资库成员参加培训教学、考评、督导、命题、评审以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培训师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遴选专业能力突出、社会影响力大的人员纳入培训专家管理,除承担培训授课外,需参与教材编写、标准制定、政策研究等工作;遴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纳入市、区(市)两级培训教师管理,承担辖区范围的培训相关工作;鼓励定点护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培训教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培训教师。
(一)遴选标准
1.培训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医疗、护理、康复培训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社工、法律等培训专家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护理员应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培训的实践或授课经验;
(3)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和规定。
2.市级培训教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医疗、护理、康复培训教师原则上应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社工、法律等培训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相应职称,护理员应取得高级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培训的实践或授课经验;
(3)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和规定。
3.区(市)级培训教师及定点护理机构培训教师遴选标准,可参照市级标准,由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4.有5年以上长期照护培训经验但无相关资格证书的,经3名市级培训专家联名推荐,可纳入培训专家、培训教师管理。在市级及以上养老照护相关技能比赛中取得名次的,可担任市级培训教师(实操),在区市级及以上养老照护相关技能比赛中取得名次的,可担任区市级培训教师(实操)。
(二)遴选流程
1.培训专家、培训教师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由本人填写《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培训专家、培训教师登记表》(见附件1),报送相关行业协会(学会)。
2.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学会)负责培训师资遴选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对申报名单进行初审、评议或考核,其中对申报培训教师的应组织理论考核和现场试讲,确认其能够胜任培训工作。
3.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遴选后,将推荐名单报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纳入信息化管理。
二、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
在全市建设长护险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中,市级基地承担全市照护人员培训实训工作;区市级基地承担所属区域照护人员培训实训工作;鼓励大中型、集团化连锁化定点护理机构内设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为本机构或本集团照护人员提供常态化培训。
(一)遴选标准
1.市级培训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教育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教育培训资格,康复类培训基地原则上应为院校康复专业、康复医院、康复中心或二三级综合医院专业康复科室;
(2)具备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培训方案、教材等;
(3)配备2名及以上市级培训专家或培训教师,至少1人为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2.市级实训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实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实训方案、教材等;
(2)配备2名及以上市级培训专家或培训教师,至少1人为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3)康复类实训基地原则上应为院校康复专业、康复医院、康复中心或二三级综合医院专业康复科室;
(4)除康复类实训基地外,其他实训基地应是评鉴为A、B级的定点护理机构或二级以上住院定点医院,其中认知症照护实训基地应承担长护险“失智专区”业务。
3.区(市)级及定点护理机构内设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其建设标准可参照市级标准由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遴选流程
1.与长护险照护人员技能提升相关,且有意愿参与培训工作的专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定点护理机构、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填写《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申报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
2.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承办长护险业务的商保公司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确定推荐单位名单,报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培训大纲、教材和题库编写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在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导下,根据照护人员职业类别制定相应培训大纲,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公布,并组织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教材。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按照培训教材内容拟定上岗考试题库,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通过多渠道向社会公布。上岗考试题库内容适时更新。定点护理机构应对初次上岗照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参加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按规定办理信息备案。
四、试点开展线上培训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备2名及以上培训专家或培训教师,且有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团队的,可以向市或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展线上培训,线上培训课程可纳入照护人员培训和学分管理。线上培训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鼓励开展公益性线上培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是切实提升照护人员职业技能,保障长护险服务质量,增强从业人员稳定性及专业性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配合做好培训配套建设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培训要求。
(二)组织工作落实。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做好师资库人员和培训基地、实训基地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有意向参与培训配套建设工作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方案,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按要求组织做好培训配套建设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规范办理流程,加强档案管理,定期上报信息。定点护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遴选工作及照护人员培训工作,其培训情况纳入长护险信息备案管理。
(三)规范培训管理。社会培训机构、定点护理机构、行业协会、学会、职业院校等机构均可按规定承担培训工作。经遴选备案的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等培训机构,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培训工作,及时上报培训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照护人员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管理。要建立相应的培训管理制度,规范培训人员报名、培训教师选取、培训课程设定、授课内容执行、考试管理、培训信息记录等工作程序,确保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参加授课的培训教师根据教学计划,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做好备课、教学等工作。
(四)加强工作督导。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培训配套建设工作。2023年每个区(市)应至少建设1家培训基地和2家实训基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培训配套建设工作的监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存在违规失信等行为要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应资质。各有关单位应强化协同配合,及时反馈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照护人员技能提升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1.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培训专家、培训教师登记表
2.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申报表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4月14日
附件1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培训专家、培训教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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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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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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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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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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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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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从事本职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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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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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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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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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要工作经历(包括培训授课经历) |
1.主要工作经历
2.培训授课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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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果(获奖荣誉、论文著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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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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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意见 |
£市级培训专家 £市级培训教师 £区(市)级培训教师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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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
业务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请按格式规范填写,一式两份。
2.后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著作、培训相关照片等)
附件2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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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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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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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统一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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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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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基地: □市级 □区(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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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基地类别:□综合性 □认知症 □康复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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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基地: □市级 □区(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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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基地类别:□综合性 □认知症 □康复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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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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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意见:
(章) 年 月 日 |
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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