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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关于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4-14 来源 :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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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护理机构,长期照护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及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字〔2021〕37号)有关要求,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规范推进”的原则,建立由市医保部门统一指导,各区(市)医保部门、定点护理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照护人员技能提升相关配套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师资库建设

面向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相关企业等单位征集培训师资,建立长护险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培训师资库成员参加培训教学、考评、督导、命题、评审以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培训师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遴选专业能力突出、社会影响力大的人员纳入培训专家管理,除承担培训授课外,需参与教材编写、标准制定、政策研究等工作;遴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纳入市、区(市)两级培训教师管理,承担辖区范围的培训相关工作;鼓励定点护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培训教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培训教师。

(一)遴选标准

1.培训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医疗、护理、康复培训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社工、法律等培训专家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护理员应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培训的实践或授课经验;

(3)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和规定。

2.市级培训教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医疗、护理、康复培训教师原则上应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社工、法律等培训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相应职称,护理员应取得高级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培训的实践或授课经验;

(3)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和规定。

3.区(市)级培训教师及定点护理机构培训教师遴选标准,可参照市级标准,由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4.有5年以上长期照护培训经验但无相关资格证书的,经3名市级培训专家联名推荐,可纳入培训专家、培训教师管理。在市级及以上养老照护相关技能比赛中取得名次的,可担任市级培训教师(实操),在区市级及以上养老照护相关技能比赛中取得名次的,可担任区市级培训教师(实操)。

(二)遴选流程

1.培训专家、培训教师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由本人填写《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培训专家、培训教师登记表》(见附件1),报送相关行业协会(学会)。

2.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学会)负责培训师资遴选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对申报名单进行初审、评议或考核,其中对申报培训教师的应组织理论考核和现场试讲,确认其能够胜任培训工作。

3.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遴选后,将推荐名单报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纳入信息化管理。

二、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

在全市建设长护险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中,市级基地承担全市照护人员培训实训工作;区市级基地承担所属区域照护人员培训实训工作;鼓励大中型、集团化连锁化定点护理机构内设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为本机构或本集团照护人员提供常态化培训。

(一)遴选标准

1.市级培训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教育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教育培训资格,康复类培训基地原则上应为院校康复专业、康复医院、康复中心或二三级综合医院专业康复科室;

(2)具备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培训方案、教材等;

(3)配备2名及以上市级培训专家或培训教师,至少1人为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2.市级实训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实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实训方案、教材等;

(2)配备2名及以上市级培训专家或培训教师,至少1人为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3)康复类实训基地原则上应为院校康复专业、康复医院、康复中心或二三级综合医院专业康复科室;

(4)除康复类实训基地外,其他实训基地应是评鉴为A、B级的定点护理机构或二级以上住院定点医院,其中认知症照护实训基地应承担长护险“失智专区”业务。

3.区(市)级及定点护理机构内设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其建设标准可参照市级标准由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遴选流程

1.与长护险照护人员技能提升相关,且有意愿参与培训工作的专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定点护理机构、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填写《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申报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

2.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承办长护险业务的商保公司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确定推荐单位名单,报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培训大纲、教材和题库编写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在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导下,根据照护人员职业类别制定相应培训大纲,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公布,并组织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教材。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按照培训教材内容拟定上岗考试题库,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通过多渠道向社会公布。上岗考试题库内容适时更新。定点护理机构应对初次上岗照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参加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按规定办理信息备案。

四、试点开展线上培训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备2名及以上培训专家或培训教师,且有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团队的,可以向市或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展线上培训,线上培训课程可纳入照护人员培训和学分管理。线上培训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鼓励开展公益性线上培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是切实提升照护人员职业技能,保障长护险服务质量,增强从业人员稳定性及专业性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配合做好培训配套建设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培训要求。

(二)组织工作落实。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做好师资库人员和培训基地、实训基地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有意向参与培训配套建设工作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方案,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按要求组织做好培训配套建设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规范办理流程,加强档案管理,定期上报信息。定点护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遴选工作及照护人员培训工作,其培训情况纳入长护险信息备案管理。

(三)规范培训管理。社会培训机构、定点护理机构、行业协会、学会、职业院校等机构均可按规定承担培训工作。经遴选备案的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等培训机构,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培训工作,及时上报培训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照护人员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管理。要建立相应的培训管理制度,规范培训人员报名、培训教师选取、培训课程设定、授课内容执行、考试管理、培训信息记录等工作程序,确保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参加授课的培训教师根据教学计划,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做好备课、教学等工作。

(四)加强工作督导。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培训配套建设工作。2023年每个区(市)应至少建设1家培训基地和2家实训基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培训配套建设工作的监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存在违规失信等行为要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应资质。各有关单位应强化协同配合,及时反馈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照护人员技能提升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1.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培训专家、培训教师登记表

             2.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申报表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4月14日 

 

附件1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培训专家、培训教师登记表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照片

性  别


政治面貌


学  历


学     位


职  务


职     称


办公电话


手     机


工作单位


从事本职业年限


研究方向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个人主要工作经历(包括培训授课经历)

1.主要工作经历

 

2.培训授课经历

 

主要成果(获奖荣誉、论文著作等)


单    位

意    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意见

£市级培训专家         

£市级培训教师

£区(市)级培训教师

                 (单位章)

                         年        月     日

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业务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请按格式规范填写,一式两份。

2.后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著作、培训相关照片等)


附件2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申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统一信用代码:

申报类型:

培训基地:     □市级    区(市)级

培训基地类别:□综合性  认知症   □康复    □其他

实训基地:     □市级     □区(市)级

实训基地类别:□综合性   □认知症   康复    □其他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联系电话: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意见:

 

(章)

年    月    日

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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