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48924718644592657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3-08-10
  • 发布日期 2023-08-10
  • 发文字号 青建审办字〔202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等要求,在我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告知承诺制审批,进一步提升建筑许可便利度,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快审批、快落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的行政权力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公共服务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政务服务条件自愿作出承诺,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政务服务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主要内容

    (一)编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企原则,由各行政机关对照已公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梳理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事项),实行证明事项等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梳理国务院已公布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拓展涉企经营服务事项,实行涉企经营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涉企经营事项告知承诺”)。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各行政机关负责优化审批流程,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工作规程,规范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信用管理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并制作审批告知书和承诺书参考文本,编制、完善告知承诺制事项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监管规则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实行“一对多”承诺,对于多个事项要求的同一证明材料,申请人只需出具一份承诺,各部门共享使用;推行“多合一”承诺,可将并联审批事项的多份承诺整合为一份“综合承诺”。

    (三)强化核查和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间业务协同,采取多种核查方式、分类确定核查方法进行核查。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三、实施方式

    (一)线上核查。依托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学信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法律服务网等核查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数据共享方式,能够满足在线核查和办事需求的事项。

    (二)免于提交。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已经不需要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当事人作出承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承诺的事项。

    (三)行政机关协助核查。通过行政机关之间协助核查及现场勘验等方式实现核查的事项。

    (四)免于核查。经充分论证评估并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对于当事人承诺内容在相关行政决定作出前可以免于核查的事项。

    (五)其他途径核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核查且适宜纳入清单的事项。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有效整合数据资源,为实现信息核查提供技术支撑。对线上核查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无法获取材料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纸质证明材料。对免于提交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检查、部门协助、现场勘验等手段进行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若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应按照要求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二)告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审批告知书,主动向申请人告知,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

    1.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时限,包括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和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承诺方式、时限;

    5.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方式;

    6.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7.承诺书是否需要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

    8.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办理方式;

    9.申请人应当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等;

    10.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承诺。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应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承诺。承诺书文本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确认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承诺期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5.对相关证明事项的承诺;

    6.对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

    7.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8.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四)审批。行政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申请材料后,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信息,应当立即或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应当依法、及时送达至申请人,并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五)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的监管规则,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被审批人履行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申请材料及具体要求,各区(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并在办事场所、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公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下载。

    (二)推进数据共享。各部门(单位)要着力打通数据壁垒,依托已有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做好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信息库的对接联通,按照告知承诺需要共享审批和监管数据,以跨部门、跨区域数据互通共享支撑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动态调整清单。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无法把关,或易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审批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通过电视、报刊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其他区(市)参照执行。

     

    附件:1.行政审批告知书及申请人承诺书(参考文本)

              2.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指导清单

              3.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指导清单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0532-66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