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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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14294455295593511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2024-05-17
  • 发布日期 2024-05-17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4〕3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培训促进就业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且有就业创业愿望的下列六类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

    (一)青岛市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三)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

    (五)青岛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已在青岛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六)青岛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以培训人员进行培训报名申请时间为准),累计不超过3次。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规定给予相应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以后年度再次参加培训需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级培训。

    二、培训机构和职业(工种)

    (一)培训机构。本市对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机构实行申报签约制度。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社会团体和企业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均可申请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补贴范围内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前,需向机构注册地或实际培训地所在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签约申请。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申报条件的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后培训机构可面向全市招生开展培训。

    (二)补贴培训职业(工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根据青岛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各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发布。

    三、培训实施

    (一)培训申请。参加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应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就业技能培训报名”,按照系统提示填写本人的培训需求信息,自主选择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机构,由系统审核判断其是否符合培训报名条件。对系统审核通过的,应于培训申请后10日内到所选择的培训机构签订《就业技能培训协议》,对于超出10日的,本次培训申请信息自动作废。培训后参加社会化等级评价的,按照省厅《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的通知》执行。

    对系统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范围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和报到证),就近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进行个人基本信息填报,然后再进行培训申请。

    申请培训人员应对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因弄虚作假、信息填报错误等原因造成培训后不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由个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二)开班信息登记。培训机构与培训人员签订《就业技能培训协议》后,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培训开班信息登记(培训机构应合理确定培训班班额,每个班次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按照“谁签约,谁监管,谁审核”的原则,由开班备案审核区(市)负责培训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限应不超过12个月(以开班信息登记时间为准),培训人员未在规定的培训时限内完成培训课时并考核评价的(以考核评价成绩录入时间为准),不得再次进行培训申请;如再次申请培训,须对未结束的培训办理退学后方可申请。

    (三)培训方式。就业技能培训以线下集中授课为主,其中理论授课学时不超过培训总学时的40%,每天培训课时数不超过10课时。鼓励培训机构自主选择线上培训平台和课程资源,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课时原则上不超过总培训课时的40%,培训时长按照每45分钟换算为1个课时。培训机构应确保线上培训人员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培训的班期,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班备案审核通过前进行核验,确保线上平台符合培训要求。

    (四)培训过程监管。按照谁签约谁监管的原则,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本区(市)签约的培训机构及培训职业(工种)、各职业(工种)的培训课时、培训方式、补贴标准、培训师资(包括理论老师和技能操作指导老师)等信息,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人员的考勤登记,督促培训人员按时到课确保培训质量,每培训班次留存10张照片和不少于3分钟的视频作为培训档案备查。对培训人员的实际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课时80%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培训机构培训组织情况和培训人员的到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核查和现场抽查。

    (五)考核评价。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应及时组织培训人员参加考核评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班期,由区(市)人社部门组织工作人员予以现场督考。对考核评价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培训机构应及时组织补考。青岛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及职业(工种),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

    四、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培训补贴标准。全市实行统一的培训课时和培训费补贴标准(见附件5)。对培训机构收费高于补贴标准的,按公布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对培训机构收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据实补贴。强化就业导向,申领补贴时在青岛市辖区实现稳定就业的(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含补缴3个月以内〕及以上,申领补贴时仍处于就业状态的),对参加A类培训人员在原标准基础上按照110%比例给予培训费补贴。

    (二)资金来源。符合本通知培训人员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其培训费补贴分别按以下资金渠道列支:

    1.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参加培训的人员,其培训费补贴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金列支。

    2.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期间,参加过失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或享受期满后参加培训的人员,其培训费补贴可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中列支。

    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其他人员,其培训费补贴按照“谁审核、谁拨付”的原则,从负责审核区(市)公共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级根据下达各区(市)的年度培训计划、各区(市)实际培训数量和取得的效果结合财政体制,确定市级补助额度。市财政年初将市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市)。

    五、培训补贴申领

    (一)补贴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个人申领直补个人。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应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12个月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按要求填写补贴申请相关信息,并上传证书电子照片和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扫描件。

    (二)信息核实。个人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后,由培训机构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对人员是否属于培训补贴范围、培训课时、考核评价情况、收费票据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实。

    (三)审批与公示。经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进行信息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复核汇总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将补贴的有关信息,通过区(市)官网、部门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就业技能培训是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创新技能人才培训模式,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有效性的重要措施。各区(市)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工作,切实调动六类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能素质、提高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大制度保障和资金投入力度,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扩大培训职业(工种)范围,提高社会培训的供给能力。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与其签约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职业(工种)等级、培训师资以及培训机构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向有培训需求人员积极宣传,为其就地就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职业(工种)提供便利。

    (三)各培训机构须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公开培训职业(工种)、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组织培训,不得降低培训师资条件;要强化培训学员考勤登记和培训过程管理,将安全和消防知识教育纳入培训内容,提高培训学员安全和消防意识,确保培训学员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完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谁使用、谁负责”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及政策绩效情况适时调整。对在本通知实施前,根据青人社规〔2019〕10 号和青人社规〔2020〕13号文件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仍按原政策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附件:1.就业技能培训承接机构申报条件.docx

                       2.就业技能培训承接机构申报表.docx

                       3.职业分类大典内培训工种目录.docx

                       4.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工种目录.docx

                       5.补贴标准及课时标准.docx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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