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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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646206041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3-10-17
  • 发布日期 2023-10-17
  • 发文字号 青科字〔2023〕1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工作体系,根据国家科技评价改革的最新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17日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的通知》(国科办资〔2021〕1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运用科学的方法、合理的标准、规范的程序,对科技项目的决策部署、组织管理、产出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等开展的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活动。

    第三条 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科技项目,须开展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分为关键节点评价、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即验收结题)。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反映科技项目的实际情况,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二)分层分类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特点,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特点,开展分层分类绩效评价。

    (三)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核心的评价导向,侧重对实施效果的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键节点评价。上一执行期结束,涉及下一执行期拨款时,须开展关键节点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基础条件保障、研发任务分解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阶段性成果产出情况等。

    (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分期拨付资金的科技项目实施期全部结束后,须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关注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使用、任务指标完成、项目产出和标志性成果情况等。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按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平台基地建设类等不同科研活动类型确定评价内容。

    (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发现和培养人才,以及代表性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二)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和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和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三)应用示范类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集成性、先进性、经济实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平台基地建设类根据平台基地的类型和战略定位,重点评价其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青岛市重大战略需求的能力、产业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孵化育成能力、对产业技术进步贡献、科技创新服务和条件资源支撑保障能力等。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紧跟科技评价改革总体部署要求,突出标志性成果质量,体现科研活动规律和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实质作用。评价指标在总体设置上应符合财政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的共性要求,包括“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方面。

    第八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科学合理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同时在权重设置上体现指标的重要性程度。

    (二)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

    (三)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

    第九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不预设指标权重,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实施阶段和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权重,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根据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特点,实施期间的评价应当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应当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条 关键节点评价结果分为通过、整改、不通过;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并合规合理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的,为通过。

    (二)因项目阶段性完成情况未达预期、项目组织管理不规范、经费使用不合理等原因,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为整改。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结题。

    (四)项目在绩效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通过: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拒不配合绩效评价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未对项目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拨、转移项目经费的;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确定下一年度绩效评价任务清单,明确评价目的、主体、对象和范围,原则上不开展未纳入任务清单的绩效评价活动。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具体开展。主要包括:

    (一)确定评价任务,明确评价目的、主体、对象和范围;

    (二)遴选第三方机构;

    (三)制订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确定评价指标;

    (四)开展单位自评,形成自评价报告;

    (五)实施第三方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六)审核评价报告,确认评价结果;

    (七)推动落实整改;

    (八)汇交绩效评价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经费决算及审计、形式审查和评价实施等主要阶段。

    (一)经费决算及审计

    1.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也可根据项目特点视情委托开展审计。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结题财务审计。

    2.对于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二)形式审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第三方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绩效评价自评价报告;

    2.合同任务书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3.项目决算或审计报告(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

    4.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三方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进入绩效评价环节。

    对存在问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补充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调整材料。

    (三)评价实施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在通过形式审查后的3个月内完成。第三方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根据不同科技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绩效评价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一般采用会议形式,应邀请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参加,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等基础上,对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独立填写项目绩效评价打分表,并讨论形成项目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确定项目专项经费结余。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应当注重引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用户、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科技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等主体参与,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促进成果转化。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分类运用。科技项目关键节点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拨款、整改、终止和诚信管理的关键依据。评价结果为整改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终止项目后续拨款,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评价结果为不通过的,终止项目后续拨款,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科技项目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拨款和诚信管理的关键依据,评价结果为结题或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同时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对研发团队进行考核激励和后续科研方向谋划的参考。

     

    第六章  责任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对在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科技局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整改到位,防范财政科研资金使用重大风险,保障科技项目顺利实施。

    (一)第三方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开展科技项目绩效评价,配合市科技局制订绩效评价方案和工作流程,并向市科技局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如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主体存在重大问题、失信行为,应客观及时报送市科技局。对第三方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咨询专家等主体在参与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第三方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完成绩效评价,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市科技局相关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


    附件:1.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一次性(或关键节点)绩效评价自评价报告.doc

              2.项目关键节点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表.docx

              3.项目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表.doc

              4.项目经费审核评议打分表(专家).doc

              5.项目经费审核评议打分表(专家组).doc

              6.项目审计报告质量评价表.doc

              7.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书.doc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