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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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459559716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3-08-25
  • 发布日期 2023-08-25
  • 发文字号 青科字〔2023〕1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切实推进《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字〔2022〕21号)实施,进一步强化使命导向,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引导和激励在青研发机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25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切实推进《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实施,进一步强化使命导向,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引导和激励在青研发机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发机构,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领域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包括中央、省(部)驻青科研院所,市属、区属事业单位或转制改企单位,引进大院大所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且认定为市级(含)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目前正在执行一事一议相关政策,给以支持的研发机构不在本细则范围内。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自行投资孵化成立科技企业;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符合要求的研发机构根据申报通知自愿进行申报。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指标由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构成。定性指标包括专门机构与专职人员、政策落实与激励机制、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等3项指标。定量指标包括面向本地企事业单位,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数量或金额,作价投资或自行转化孵化成立科技企业数量或相应企业营业收入,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实现服务数量或收入,对接服务本地企业数量及凝练企业真实技术需求数量等4项指标(见附件1)。

    第七条按照目标导向和绩效导向,确定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权重分别为20%和80%,标准满分为100分,其中定性指标20分、定量指标80分。定性指标得分根据研发机构年度自评报告进行评定,定量指标得分根据研发机构实际填报数据进行评定。

    第八条绩效评价指标采取动态调整机制,由市科技局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创新需要进行调整并发布。

     

    第三章 方法与程序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实施。各研发机构根据申报通知,登录“青岛市科技服务信息系统”,填写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将上年度本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自评报告,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合同、孵化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对帐单、出资证明等)一并线上提交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条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研发机构申报资格予以确认,对转制改企研发机构需开展必要的绿色门槛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并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材料审核、专家评价,并抽取不低于20%比例进行现场核查,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结果运用与监督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价结果通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市、功能区)。对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根据评价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对研发机构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其中,评价优秀且排名前5位的,按照评价期内实施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形成实际收入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其余评价优秀的,以及评价良好且排名前20位的,按照评价期内实施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形成实际收入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奖补资金应不低于50%用于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高价值专利培育、创业企业孵化等。

    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实际收入包括:一是按照本细则第四条所列成果转化方式形成的服务性收入实际到账额;二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新公司的,按该公司实缴资本占注册资本比例,同比例确定作价金额的相应价值视为收入;三是对已有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增资扩股的,实际作价投资金额视为收入。

    对于同年度获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研发机构,给予的奖励支持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研发机构,应认真梳理薄弱环节,找差距,补短板,创新制度建设,强化团队建设,完善条件保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创新绩效水平。

    第十六条各研发机构要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工作,对提供材料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青岛市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docx

              2.青岛市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自评报告编写提纲.docx

              3.承诺书.docx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