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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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1409278045327023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3-05-09
  • 发布日期 2023-05-1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3〕2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9日


    青岛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和规范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

    在前期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以全市国控河流(湖库)、胶州湾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2024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河流入河排污口及全海域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河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为建设美丽青岛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

    1.开展动态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辖区内排污口进行地毯式排查,逐一记录排污口信息并进行定位、拍照等,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和新增排污口动态清零。对排污口进行分类登记,排查资料录入青岛市入河湖排污监控管理系统、入海排污口管理信息系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

    2.定期采样监测。根据有关监测技术规范和《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制定监测方案。针对有水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枯水期、丰水期两期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在监测完成后10日内录入青岛市入河湖排污监控管理系统;对入海排污口加强监督性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

    3.交办任务清单。根据现场排查及监测情况,对所有排污口进行统一审核、筛查,并在前期排污口清单基础上进行查缺补漏,形成国控河流(湖库)入河排污口清单,分批次将清单(附监测结果)交办给相关辖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

    4.确定责任主体。指导各辖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维护”原则,组织开展溯源分析,逐一确认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查清排污口源头走向及支流、支管网汇入点,建立问题隐患台账。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应指定一个具体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涉及跨区(市)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应根据排污口分类,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确认责任主体。(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落实)

    (二)实施排污口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以《山东省海岸线修测成果》确定的法定海岸线为基础,废水排放口门在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全部纳入入海排污口管理;废水排放口门在法定海岸线向陆一侧的,海水养殖尾水排口和沿海港口码头排污口全部纳入入海排污口管理,其他排口纳入入河排污口管理。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含: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包含: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和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包含: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混入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再生水循环利用补水口和其他排污口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

    2.分批分类整治。按照“一口一策”、分类整治的原则,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最终实现排污口合法、排放达标、建设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排污口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和规范整治,形成需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整治完成后的入河排污口,需依法完善审批手续;对于合法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设立标志标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落实)

    (三)落实销号监督制度。

    1.逐一验收销号。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后,对排污口逐一验收销号,验收销号档案向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落实)

    2.开展监督核查。组成联合核查组,采取“档案核查+现场抽查”方式,联合对排污口溯源整治及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确保验收销号后的排污口真正达到整治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

    1.合理规划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实行就近入河,减少长距离输送,充分利用排污口出水为河道补源;在感潮河段设置排污口的,应同时考虑对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的影响。入海排污口设置应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设置入海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

    2.规范审批备案。依法依规对国家和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入河排污口新、改、扩建进行审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补办入河排污口手续,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新、改、扩建入海排污口实施备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区(市)级自查,市级抽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抽查,更新排污口清单,不断完善排污口日常排查、监测溯源、分类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强化整治验收工作,做到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将排污口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整治成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将排污口纳入巡河、巡湾监管,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湾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监督排污口使用单位对排污口及上游连接管涵、沟渠的养护、清理工作,建立健全日常管护制度,做好日常养护、定期清理,确保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落实)

    4.强化环境监测。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工业园区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责任。开展李村河(张村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监控试点,探索推动在入河湖排污口处加装水质、流量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

    5.严格环境执法。加强排污口日常监督执法,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市、区(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入河入海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属于污(废)水排放的排污口排放达标情况,纳入日常执法监管,并对排污口非法设置、超标排污及其他违法排污等行为,依法处理;辖区排水管理部门牵头,对混入污水的城镇雨洪口或入河支流等类型的排口溯源,重点查清是否存在将污水管网接入雨水管网、错接混接、临时截污、污水主管网倒流、淤泥污水垃圾积存、沿街门头网点商户往雨水斗随意倾倒污水等问题,对发现的违法排水行为,及时移送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建立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到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落实)

    6.建设信息平台。完善市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打造“身份证式”排污口管理模式,实行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预留与国家、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接口,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的动态管理。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日常排查中新发现的排口动态纳入信息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2023年5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发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视情采取约谈、通报、预警等手段,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四)强化公众监督。开设排污口整治及管理工作专栏,展示工作成果、接受社会监督。开发设置“随手拍”端口,充分利用有奖举报等群众监督机制,发挥环保公益组织作用,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附件:1.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要求

              2.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备案表


    附件1


    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要求

    结合工作实际,对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程序及标准细化要求如下。

    一、销号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准则,严格按照销号要求对入河入海排污口进行销号处理。

    (二)整治销号并行。完成整治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及时销号,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二、整治范围

    (一)河流(湖库)包括大沽河、胶莱河、泽河、白沙河、李村河、白马河、风河等国控河流,及棘洪滩水库、崂山水库、产芝水库、吉利河水库等国控湖库,逐步覆盖至全市其他河流。

    (二)以胶州湾为重点的全海域。

    三、销号条件

    (一)取缔类。

    1.属于废弃排水管道,已完成清理清除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2.已完成封堵不再具备排水能力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3.经溯源确定无排水功能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4.非法设置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5.非法或无使用价值的其他类排口。

    (二)整治和规范类。各区(市)政府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并设置规范化标志牌,经验收符合整治要求的入河入海排污口方可销号。

    整治要求及标准:

    1.工业排污口:各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需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企业要完成厂区雨污分流改造,厂区雨水排口原则上实行明沟明渠,安装安全防护设施;鼓励涉油类企业在雨水排放口前设置单独的除油处理设施;化工、电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鼓励其他企业同步开展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按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建设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入河排污口需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在显著位置设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注明位置示意图、排污口类型、排污口名称、排污口编码、排污口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督电话、主要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标准、排口审批文件等文字信息以及二维码(二维码应关联排污口详细信息,包括:牌面上所有信息,以及排污口经纬度、详细地址、排水去向、受纳水体的水质目标及水质现状、所在水系示意图等信息),设立采样平台。工业企业需另设雨水排口的,参照雨水管网排口完成整治工作。

    2.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需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排污口需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参照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立排口标志牌,并设立采样平台;补水点需参照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立排口标志牌,并具备正常采样条件。

    3.农业排口:排口水质需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畜禽养殖场所内部实现雨污分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污口具备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条件的,鼓励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完成规范化建设,参照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立排口标志牌,并设立采样平台。

    4.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排污口水质需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合理建设尾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完成规范化建设,参照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立排口标志牌,并具备正常采样条件。

    5.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需有效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方式,鼓励通过纳入污水管网、集中拉运、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集中生态处理等集中收集处理方式,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和处理,杜绝污水直排入河入海。

    6.其他排污口:对于溯源发现的其他排污口参照达标排放、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一口一策”确定具体整改措施,保障所在水功能区及断面考核达标。对于无水、弃用的排口,原则上予以封堵。

    7.混入污水的城镇雨洪口:按照《青岛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实行源头雨污分流改造,禁止污水混入,纠正错接、混接,规范排口标志牌设置及日常管护,销号完成后不再作为排污口管理。

    四、销号流程

    各区(市)政府是整治销号的责任主体,在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后,对排污口逐一验收销号,验收销号档案向市生态环境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销号材料包括:1.一口一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整治前后对比照片;3.溯源整治相关电子图件;4.水质监测(日常和雨后)数据;5.管理及维护制度;6.标志牌设置照片等证明材料。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