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依据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青岛市水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市级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二、实施范围
在前期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以全市国控河流(湖库)、胶州湾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其中河流(湖库)包括:大沽河、胶莱河、泽河、白沙河、李村河、白马河、风河等国控河流,及棘洪滩水库、崂山水库、产芝水库、吉利河水库在内的重点湖库,并逐步覆盖至全市其他河流。海洋为以胶州湾为重点的全市全海域。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水环境质量和治理能力。
2024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河流入河排污口及全海域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河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
重点工作任务分为四方面:
一是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要求各区(市)政府在前期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辖区内排污口进行地毯式排查,并定期监测。根据现场排查及监测情况,对所有排污口进行统一审核、筛查,形成国控河流(湖库)入河排污口清单,并交办给各辖区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组织开展溯源分析,逐一确认排污口责任主体。
二是实施排污口分类整治。按照“一口一策”、分类整治的原则,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最终实现排污口合法、排放达标、建设规范的总体要求。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和规范整治,形成需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整治完成后的入河排污口,需依法完善审批手续;对于合法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设立标志标牌。
三是落实销号监督制度。各区(市)政府在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后,对排污口逐一验收销号,验收销号档案向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市级相关部门通过采取档案核查+现场抽查的方式,联合对排污口溯源整治及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确保验收后的排污口经得起实践检验。
四是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各区市政府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明确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严格环境执法,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监测监督,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推动建立并完善市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打造“身份证式”排污口管理模式
五、《市级工作方案》特点
一是系统性。《市级工作方案》从“查、测、溯、治、管”等方面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提出了全方位要求,建立了“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机制,助力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实现源头减量、过程监管、末端控制。
二是科学性。《市级工作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科学合理,在排污口整治、规划布局、监测监管等方面均充分体现了科学性和专业性,建立了污染源至排污口的关联,还提出了结合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排污口监测监控试点及信息化管理等相关要求,可切实提升排污口监管水平。
三是针对性。《市级工作方案》充分落实了国办及两部委、省级文件要求,依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我市实际,对排污口的整治、设置审批等依法依规提出了监督管理要求,提出的政策措施合理可行、有据可依。
五、保障措施
重点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公众监督等方4个面提出措施要求,为《市级工作方案》顺利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解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处
解读电话:8289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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