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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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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99802691698868224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6-10-15
  • 发布日期 2026-10-1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6〕3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无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9月28日印发的《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22〕5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0月15日


    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区(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工程准备

    3.3 预案准备

    3.4 物资队伍准备

    3.5 转移安置准备

    3.6 救灾救助准备

    3.7 防汛抗旱检查

    3.8 技术准备

    3.9 宣传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3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应急响应启动

    5.3 四级应急响应

    5.4 三级应急响应

    5.5 二级应急响应

    5.6 一级应急响应

    5.7 应急响应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值班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应急物资保障

    6.5 人员转移保障

    6.6 供电保障

    6.7 能源保障

    6.8 交通运输保障

    6.9 卫生保障

    6.10治安保障

    6.11资金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7.2 善后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含台风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

    1.4.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指挥作用,统筹做好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1.4.3 坚持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抗、群防群控,科学调度、综合治理,全面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青岛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含台风防御,下同)工作。青岛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由市水务管理局和市应急局共同组成,设在市应急局,市水务管理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

    2.1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防指实行“双指挥长”,分别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市水务管理局、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兼任市防办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局、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减灾中心、青岛海事局、山东省水网运行调度中心青岛分中心、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青岛水务集团、青岛地铁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市水务管理局、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市防办副主任。

    2.1.1 市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制度,安排全市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

    2.1.2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防指工作要求、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各区市教体局、局属各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督促做好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其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指导落实预防学生溺水和校舍安全排查维护等工作,消除学校各种安全隐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房和建设行业职责内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抢护;指导做好危房专业鉴定。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及时督导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做好汛期旅游安全宣传和安全防范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城镇燃气、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行业做好职责范围内公用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督促各区(市)做好雨后垃圾清理、清运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路、公路和协调辖区铁路沿线基础设施的汛期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督导落实港区内基础设施和船舶防浪抗风措施,保障船、港安全;督导区域客运、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汛期安全,合理规划紧急情况下的行车调整计划,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督导公路(桥梁)、水运等交通在建工程的汛期安全,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单位强行清除阻碍行洪的设施;协调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配合做好紧急状态下人员、物资转运;按市防指指令,督导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配合开通辖区高速公路“绿色通道”,保障应急状态下的紧急运输。

    市水务管理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水务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将洪水干旱防治工作纳入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利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所管辖重要河道、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市防指部署,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工程抢险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组织防洪会商,加强水工程运行管理,做好监测、防范、抢护等工作,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报市防指;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节水技术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技术指导,以及畜牧、病虫害防疫防治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调度渔业船舶的避风、防浪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报市防指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减灾中心:负责风暴潮、海浪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发布工作。

    青岛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风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山东省水网运行调度中心青岛分中心:负责所辖省属胶东调水工程和棘洪滩水库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和预警,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水文中心:负责全市雨情、水情、墒情等监测、预警预报和其他水文情报工作;按规程发布洪水预警。

    青岛水务集团: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保障方案;负责组建城市防汛抢险队伍,落实防汛物料、设备,落实各项防汛保供措施;做好市管供水设备和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组织做好市管排水设备和设施的管护和疏通工作,强降雨期间加强巡查,派出专人盯守,适时进行积水强排处理,设置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保障人员和车辆安全;参加城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做好崂山水库防汛工作。

    青岛地铁集团:负责本单位各项防汛工作职责的落实,组织做好地铁运营各线路、站点防汛工作,确保出入口及相关通道的安全度汛;组织、指导和监督所属工程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防汛工作,不妨碍各类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转。

    2.1.3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需求,指导承担应急物资生产任务的工业企业做好生产工作;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扰乱价格等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通信管理局:依据预案要求启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响应,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公共通信应急保障,抢修受损通信设施。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市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负责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协助协调所需飞机,及时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中国铁路济南局青岛工务段:负责所辖铁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和损毁铁路设施抢修,督促相关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协调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

    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驻青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2.1.4 市防办职责

    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建议。统筹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扬奖励工作。

    2.2 区(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市)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市防指”),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划或计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道、水库、湖泊、山洪等防洪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订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各区(市)政府应按照《青岛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建设实施方案》(青政办字〔2020〕98号)要求,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设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抢险队伍,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职责组建防御队伍,承担日常巡堤查险、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镇(街道)、村(社区)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责任人,落实相关责任制。

    各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交通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区(市)政府要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农业农村、气象等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市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 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市、区(市)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市、区(市)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区(市)要加强对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海洋、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务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政、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步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综合研判汛情、旱情、险情形势和存在的风险隐患,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按照管理权限或职责迅速、精准、有效发布预警信息,为防范应对措施落实提供有效支撑,更好应对极端天气风险挑战。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立即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通知预警覆盖区域有关区(市),并视情将预警信息直达有关镇(街道),相关区(市)应建立并完善逐级预警“叫应”机制,高效落实防范应对措施,发布橙色、红色等高等级预警要1小时内向同级党政负责同志报告,同时通知预警覆盖区域党政负责同志。

    4.2.1 部门预警

    1.暴雨预警。气象部门应加快精细化暴雨预报技术和短临预警技术攻关,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级各部门(单位)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行业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经综合研判后,暴雨预报预警区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洪水预警。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3.山洪灾害预警。水务管理、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区(市)、镇(街道)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台风预警。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发布(变更)台风预警。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船只回(择)港避风,海上作业人员上岸、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5.干旱预警。各级水务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6.其他预警。风暴潮、海浪预警由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减灾中心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4.2.2 市防指预警

    1.防汛防台风预警。

    (1)预警条件。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市防指发布防汛防台风预警。

    ①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蓝色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市水文部门实测或预报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流量达到1170立方米每秒并可能继续增大;

    ③预计某条主要河道、某条重要河道支流重要控制节点或多个控制节点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预计持续上涨或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

    ④某座大中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预计水位将继续上涨接近警戒水位;

    ⑤预计某座小(二)型水库即将发生垮坝,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即将出现较大险情;

    ⑥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预警的情况。

    (2)预警范围。全市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3)预警发布。市防办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市防指副指挥长签发。

    (4)预警行动。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市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向市防指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水务管理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海洋发展、海事部门组织督导渔业船舶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其他船舶及作业人员落实防风避风措施。各级水务管理部门加强重要河道和病险水库的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下穿式立交桥、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轨道交通、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城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

    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提前分析研判,做好紧急情况下视情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准备,按规定组织实施。

    (5)预警解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办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防指副指挥长签发解除。

    ①台风影响或大范围降雨结束,重要河道、大中型水库、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持续平稳回落,整体汛情平稳。

    ②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应预警自动解除。

    2.抗旱预警。市防办根据干旱预警,结合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副指挥长签发。抗旱预警启动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制订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

    旱情威胁解除后,市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应预警自动解除。

    4.3 信息报告

    根据《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的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特别严重(一级)四个级别。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和解除;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副指挥长签发启动和解除。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旱情,科学研判,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区市防指要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 应急响应启动

    市防指根据气象、水务管理、水文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当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后,经会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研判,如需转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应急指挥模式,按照《青岛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 四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全市或局部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部分区(市)产生影响或有较大程度致灾性。

    (2)某条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某条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某座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流量接近2000立方米每秒并可能继续增大。

    (5)2个以上区(市)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区(市)发生轻度干旱或2个以上区(市)城区发生城市轻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影响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4)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落实防汛抗旱防御措施,持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指导有关区(市)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督促基层落实预警“叫应”机制,统筹做好各项防御工作。水文、水务管理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水务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有关信息。

    (6)电力、通信管理、水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能源、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重点做好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下的应急保障工作。

    (7)受灾区市防指统筹辖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请求市防指支援。

    (8)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强化多水源联合调度,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安全。

    (9)相关区市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监测,密切关注变化,及时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全市或局部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部分区(市)产生较大影响或有较强致灾性。

    (2)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2条以上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漫溢、决口。

    (3)2座以上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流量超过2000立方米每秒并可能继续增大。

    (5)2个以上区(市)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区(市)发生中度或以上干旱,或2个以上区(市)城区发生城市中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影响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作出工作部署。

    经会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研判,如需转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应急指挥模式,按照《青岛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区(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5)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检查;组织行业相关抢险队伍做好险情等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6)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指导有关区(市)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督促基层落实预警“叫应”机制,统筹做好各项防御工作。水文、水务管理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水务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受灾区(市)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区(市)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人民解放军驻青部队、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8)电力、通信管理、水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能源、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重点做好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下的应急保障工作。

    (9)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地表水、地下水及外来水源和生活生产用水需求,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10)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1)相关区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监测,掌握汛情(旱情)变化,做好人员转移准备,必要时及时组织撤离。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区域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5 二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全市或局部二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部分区(市)产生较重影响或有较严重致灾性。

    (2)2条以上重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漫溢、决口。

    (3)小型水库溃坝,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流量超过2510立方米每秒并可能继续增大,或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5)2个以上区(市)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区(市)发生严重或以上干旱,或2个以上区(市)的城区发生城市严重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影响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5.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省防指。

    经会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研判,如需转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应急指挥模式,按照《青岛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市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区(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密监测频次,滚动会商,加强对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的实时监测,动态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水文、水务管理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及时启动应急保障措施。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及时掌握研判重要通道、道路受损情况,迅速组织力量优先抢通抢险救援生命线,全力开展受损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的应急抢修;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通信保障响应,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重点区域提供公共通信应急保障,抢修受损通信设施。

    (7)水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城镇燃气企业做好城镇燃气供应。交通运输部门联合铁路单位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做好运输场站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必要交通管制。

    (8)能源部门调度部署各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参与协调做好灾区油、气、电等能源保障,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9)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受灾区(市)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人民解放军驻青部队和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10)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11)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2)相关区市防指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全时监测,密切掌握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抗旱救灾工作。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责任人和区(市)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台风登陆区、过境区或近海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政府经分析研判,视情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紧急情况下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6 一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全市或局部一级应急响应。

    (1)重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2)大中型水库溃坝,或2座以上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3)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流量超过3480立方米每秒,或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4)2个以上区(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5)2个以上区(市)发生特大干旱或2个以上区(市)城区发生城市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登陆青岛、过境青岛或影响青岛近海,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6.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滚动研判,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指,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领导指示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经会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研判,如需转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应急指挥模式,按照《青岛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2)市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市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区(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密监测频次,滚动会商,加强对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的实时监测,动态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水文、水务管理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调拨抢险救灾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受灾区(市)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人民解放军驻青部队和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7)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及时启动应急保障措施。交通运输部门、铁路单位及时掌握研判重要通道、道路受损情况,迅速组织力量优先抢通抢险救援生命线,全力开展受损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的应急抢修。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通信保障响应,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重点区域提供公共通信应急保障,抢修受损通信设施。

    (8)水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城镇燃气企业做好城镇燃气供应。交通运输部门联合铁路单位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做好运输场站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公安部门维护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警戒警卫工作,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9)能源部门调度部署各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参与协调做好灾区油、气、电等能源保障,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10)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采取限时限量供水措施,全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11)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2)相关区市防指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全时监测,密切掌握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抗旱救灾工作,迅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区(市)的市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台风登陆区、过境或近海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政府经分析研判,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视情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7 应急响应终止

    5.7.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部门解除暴雨或台风预警,且预报对我市无明显影响。

    (2)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 市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终止。

    5.7.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值班保障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旱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跟踪调度辖区内重点落雨区,实时掌握汛情发展动态。应急响应或各类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及技术人员始终保持在岗在位,确保遇到强降雨等突发情况高效指挥、有序应对。

    6.2 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根据预案要求启动应急通信保障响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当地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4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5 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区(市)、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6 供电保障

    电力单位建立本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7 能源保障

    能源单位组织做好煤、电、油、气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8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9 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伤病员救治工作。疾控单位指导灾区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根据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6.10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1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水旱灾害调查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市)政府按照规定分级组织开展,评估总结应对能力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7.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区(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组织编制,按照相关规定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各区(市)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应急预案、本预案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部门相关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新闻媒体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实际,有计划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洪水灾害、台风灾害、风暴潮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大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中型水库:水库总库容为0.1—1亿立方米。小(一)型水库:水库总库容为0.01—0.1亿立方米。小(二)型水库:水库总库容为0.001—0.01亿立方米。

    主要河道:指我市的小辛河、桃林河、芝河、隐珠河(大卢河)、祥茂河(羊毛沟)、双山河(上)、错水河、周阳河、狼埠沟、跃进河、小清河、白石河、海龙河、祝沟河、汶河、周戈庄河、洪江河、军武河、孟沙河、现河(泽河以上段)、店集河、十米河、堤沟河、流沙河、交界河、店子河、城子河、武清河、留仙庄河、中淄阳河、麦七河、清水河、风河、巨洋河、洋河、嵯阳河、碧水河(碧沟河)、七星河、黄同河、猪洞河、胶河、助水河、墨水河(即墨区、城阳区)、桃源河、泽河、淄阳河、潮白河(潮河)、甜水河、白马河、吉利河、五沽河、龙华河、双桥西沟、云溪河、墨水河(胶州市)、龙泉河、白沙河(即墨区、城阳区、崂山区)、张村河、莲阴河、落药河、流浩河、白沙河(平度市)、昌平河、白里河、龙王河、横河、潴河(洙河)、现河(泽河以下段)、李村河、贤友河。

    重要河道:大沽河、小沽河、南胶莱河、北胶莱河。

    大沽河重要支流:潴河、小沽河、五沽河、落药河、流浩河、南胶莱河、桃源河、云溪河。

    小沽河重要支流:下庄河、黄同河、白石河、祝沟河、猪洞河、武清河、环山河。

    南胶莱河重要支流:清水河、小清河、助水河、胶河、墨水河、利民河。

    北胶莱河重要支流:淄阳河、双山河、龙王河、现河、昌平河、白沙河、白里河。

    10.1.3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4 设区的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0.1.5 设区城市(指设区的市主城区)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市水务管理局 : 51915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