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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财力格局稳定,保障各级财政平稳运行,现就延续执行区(市)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与区(市)共享收入分享政策
(一)共享收入上解基数
对2021年市级参与分享的共享收入,以2021年区(市)上解数为基数,由区(市)定额上解。
(二)共享收入增量部分
各区(市)实现的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其他税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比2021年增加的部分,由区(市)统一按60%上解。
2021年各区(市)实现的共享收入,作为区(市)的增量上解计算基数。在计算各区(市)上解的共享收入增量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计算,其他收入合并计算。
二、部分区(市)体制补助政策
市级从即墨区分享的共享收入增量,按照30%的比例,由市财政补助该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实现的共享收入增量10%部分,由市财政补助三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上解的共享收入增量,由市财政全额补助三市。青岛高新区实现的税收增量部分,市级与青岛高新区按4∶6分享;青岛自贸片区实现的税收增量市级分享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该区。
三、专项上解制度
崂山区定额上解6亿元。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跨区(市)迁移财力补偿政策,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77号)文件执行。
(二)“飞地”项目财力划转政策,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9〕19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宜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青政字〔2017〕108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调整对下的财政体制政策,市与区(市)的财政体制相应进行调整。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