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支持电影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支持电影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电影经济发展,激发电影经济活力,擦亮“电影之都”城市品牌,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做强电影出品,支持优秀电影创作生产,对新获得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支持的电影作品,按中央、省不同级别,分档给予每部不超过2000万元的扶持。
二、支持青岛作品,对具有艺术创新价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且对宣推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影响力的电影作品,根据作品规模、艺术价值等综合评价,每年最高安排1000万元给予扶持。
三、做精发行放映,支持培育电影发行机构,按电影作品发行规模,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打造“路演之城”,在青岛举办电影路演活动的,按场次规模,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在青岛举办全国首站首映礼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奖励“出精出优”,对新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以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的电影作品,根据获奖级别所获奖金1∶1比例给予奖励。
五、支持院线公映,在院线首次公映的电影作品,每部给予20万元奖励;院线电影按发行规模体现的精品属性,分档每部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六、支持设立电影产业发展基金,根据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有关办法给予奖励。
七、支持基地(园区)建设运营,对新获得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基地(园区),按中央、省不同级别,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支持电影应用技术更新,对新获得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支持的,按中央、省不同级别,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
八、支持制定电影标准,对主持或参与制定电影标准的电影企业、园区、协会等机构,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九、支持电影项目文旅化开发,对实景搭建具有拍摄和旅游开发价值的电影IP文化旅游项目,依据现行政策,分档给予最高800万元扶持。
十、支持电影版权应用和衍生开发,对授权电影作品进行文创产品开发并投入市场销售的电影版权方,按电影作品发行规模,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
本政策对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或项目符合本政策多个扶持奖励条件的,除第四条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其他市级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电影项目的同一扶持奖励政策仅限一家企业申报。未尽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本政策由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