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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青岛董家口经济区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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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6924787825822643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12-03
  • 发布日期 2025-12-03
  •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2025〕30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青岛董家口经济区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于2025年11月20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青岛董家口经济区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青岛董家口经济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市政府决定,将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董家口经济区实施。

    一、委托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董家口经济区实施。上述行政权力事项中,由国家、省下放给市本级行使的部分,依法不再委托下放。

    二、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衔接工作。市级实施机关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与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具体内容,刻制行政审批专用公章,完成行政权力事项交接工作。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权限和程序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等。市级实施机关应当将委托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告。委托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名称及要素与国家、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三、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管理。市级实施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指导和监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明确监管细则,完善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委托实施情况评估。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应当依法履行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管职责,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黄岛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委托青岛董家口经济区实施的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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