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
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管理,维护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中心血站及其固定献血点(屋)、流动采血车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以下简称“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简称“献血者的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献血者献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量按照800毫升累计献血量,献全血按照实际献血量累计献血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与献血量的扣除,按照以下标准:
(一)RH(+)用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如为单采血小板,按每用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扣除献血者800毫升献血量,按实际用血费用报销;如为其他血液成分,按用血费用明细中实际的用血费用,以200毫升全血的价格计算,扣除献血者的献血量,按实际用血费用报销。
(二)RH(-)用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无论献血者是RH(-)或RH(+),如为全血或红细胞类,按实际用血量扣除献血者的献血量,按实际用血费用报销;如为单采血小板,按每用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扣除800毫升献血量,按实际用血费用报销;其他血液成分,按照200毫升全血的价格计算,扣除献血者的献血量,按实际用血费用报销。
第四条 献血者及其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的限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累计献血量≥1000毫升的,终身可享受报销全部的临床用血费用,并且不受其亲属用血报销的影响,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报销不扣减本人献血量;累计献血量<1000毫升的,可累计报销不超过五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亲属临床用血,报销时以献血者实际剩余血量为准,报销不超过等量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第五条 临床用血报销时应以医疗机构用血收费票据注明日期为用血日期,在此之前累计结余的献血量和用血之日起180日内的献血量均可用于临床用血费用报销。
第六条 献血者及其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应持以下材料,到市中心血站或其献血服务部、承担血费报销工作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献血者本人报销临床用血费用的,应提供献血证、身份证(军人有效证件)、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用血发票、用血费用明细等材料。
(二)献血者的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的,应提供献血证、献血者及用血者身份证(军人有效证件)、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用血发票、用血费用明细、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知情同意书等材料。
(三)经办人身份证。
第七条 市中心血站、承担血费报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改进服务方式、简化工作程序,通过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网上申请等多种方式,为用血者及时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的有关要求,为用血者开具医疗用血发票、用血费用明细。
第八条 符合报销临床用血费用范围的人员在其他省市及国(境)外产生的用血费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1日。2018年5月11日原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青卫规〔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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