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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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6380092159165076
  • 主题分类 卫生
  • 成文日期 2023-06-12
  • 发布日期 2023-06-12
  • 发文字号 青卫规〔202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3-0230003
  •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2

     

    (此件主动公开)

     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

    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管理,维护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中心血站及其固定献血点(屋)、流动采血车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以下简称“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简称“献血者的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献血者献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量按照800毫升累计献血量,献全血按照实际献血量累计献血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与献血量的扣除,按照以下标准:

    (一)RH(+)用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如为单采血小板,按每用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扣除献血者800毫升献血量,按实际用血费用报销;如为其他血液成分,按用血费用明细中实际的用血费用,以200毫升全血的价格计算,扣除献血者的献血量,按实际用血费用报销。
        (二)RH(-)用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无论献血者是RH(-)或RH(+),如为全血或红细胞类,按实际用血量扣除献血者的献血量,按实际用血费用报销;如为单采血小板,按每用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扣除800毫升献血量,按实际用血费用报销;其他血液成分,按照200毫升全血的价格计算,扣除献血者的献血量,按实际用血费用报销。
        第四条 献血者及其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的限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累计献血量≥1000毫升的,终身可享受报销全部的临床用血费用,并且不受其亲属用血报销的影响,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报销不扣减本人献血量;累计献血量<1000毫升的,可累计报销不超过五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亲属临床用血,报销时以献血者实际剩余血量为准,报销不超过等量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第五条 临床用血报销时应以医疗机构用血收费票据注明日期为用血日期,在此之前累计结余的献血量和用血之日起180日内的献血量均可用于临床用血费用报销。
        第六条 献血者及其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应持以下材料,到市中心血站或其献血服务部、承担血费报销工作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献血者本人报销临床用血费用的,应提供献血证、身份证(军人有效证件)、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用血发票、用血费用明细等材料。

    (二)献血者的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的应提供献血证、献血者及用血者身份证(军人有效证件)、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用血发票、用血费用明细、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知情同意书等材料。

    (三)经办人身份证。

    第七条 市中心血站、承担血费报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改进服务方式、简化工作程序,通过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网上申请等多种方式,为用血者及时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的有关要求,为用血者开具医疗用血发票、用血费用明细

    第八条 符合报销临床用血费用范围的人员在其他省市及国(境)外产生的用血费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6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611日。2018511日原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青卫规〔2018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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