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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管理,简化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医疗用血费用报销流程,切实惠民利民,更好地维护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修订《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办法》于2023年6月12日实施,有效期5年。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流程,为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省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献血者的亲属报销医疗用血费用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求,修订《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非常必要。不断改进报销方式,方便献血者及其亲属通过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网络报销等方式,作为提升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依据
《办法》修订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献血者的亲属名称。依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在市中心血站及其固定献血点(屋)、流动采血车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以下简称“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简称“献血者的亲属”),报销医疗用血费用适用本办法”。
(二)内容更加规范合规
1.第四条修改为“献血者和献血者的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的限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2.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献血者本人报销医疗用血费用的,应提供献血证、身份证(军人有效证件)、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用血发票、用血费用明细等材料”。
3.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的有关要求,为用血者开具医疗用血发票、用血费用明细”。
4.全文除“医疗用血发票”描述外,将“医疗用血”修改为“临床用血”。
(三)删除亲属关系证明,改为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知情同意书。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献血者的亲属报销医疗用血费用的,应提供献血证、献血者及用血者身份证(军人有效证件)、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用血发票、用血费用明细、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知情同意书等材料”。“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知情同意书”作为《办法》的附件。
(四)改进报销方式。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中心血站、承担血费报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改进服务方式、简化工作程序,通过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网上申请等多种方式,为用血者及时报销医疗用血费用”。
《办法》的修订实施,将更大的惠及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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