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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三定”规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我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标准》实施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配套法规、规章涉及条文序号、文字等修改的(罚则修改的除外),将自行动态调整。
我局《标准》自2020年3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6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