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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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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0224171307610184
  • 成文日期 2020-02-24
  • 发布日期 2020-02-24
  •   一、制定依据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市级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主体变化及职权调整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局“三定”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2号,以下简称《裁量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裁量标准》对涉及的24项土地处罚事项、67项矿产处罚事项和35项测绘处罚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条款表述等内容做了规范统一。

      (二)《裁量标准》根据职责调整删减了不属于自然资源执法部门的处罚事项。

      (三)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未能在2020年1月1日同步修订完毕并对外公布,《裁量标准》中涉及《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规、规章的部分处罚依据条文,仍保持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表述(含序号等)。《裁量标准》实施后,《实施条例》及其他配套法规、规章涉及条文序号、文字等修改的(罚则修改的除外),将自行动态调整。

      四、施行时间

      通知自2020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6日。

      链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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