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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市级公益林管理,进一步规范市级公益林划定工作,市园林和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青岛市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日
青岛市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市级公益林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升森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关于公益林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青岛市市级公益林,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突出或生态状况脆弱,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经依法划定并实行特别保护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其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市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以保护和修复森林生态系统为核心,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强化科技支撑与森林经营,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健康稳定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
第四条 市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应当符合本级林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 市园林和林业局是本市市级公益林划定和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市级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管理工作;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公益林划定和保护管理的具体任务。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划 定
第六条 市级公益林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界限精准、面积准确、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
——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范围、区域不重合。
第七条 市级公益林划定以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林草湿荒普查成果为依据,将符合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作为划定对象。
第八条 市级公益林的划定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河流两岸林地。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二)水库周围林地。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四)自然保护地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五)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林地。山体坡度≥25°,或虽然坡度<25°但土层厚度≤60厘米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六)符合重点公益林区位林地。位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生态区位范围内,但未划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七)其他区域林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划定市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级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同意,签订书面协议,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条 市级公益林的划定应当在林草湿荒普查成果、年度林草湿综合生态监测基础上,按照森林资源专项调查的有关要求和内容将市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
划定结果应当由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地块位置、界限、面积、权属、林种等,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级公益林的划定成果,经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市园林和林业局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划定报告(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市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市级公益林划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第十二条 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园林和林业局应当对区(市)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地核查,市级公益林划定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纳入下一年度林草湿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中,作为市级公益林管理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纳入当地林长的职责范围,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四条 市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占补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市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同一地块一经调出,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补进。国有市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具体调出和补进规则参照国家级公益林调出和补进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市级公益林地。确需占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落实森林植被恢复。
第十七条 按照“谁所有谁管理”原则,明确市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
权属为国有的市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国有林场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市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市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市级公益林,可由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主体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由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承担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和林权权利人应当明确市级公益林经营方向、模式和措施。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市级公益林管护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级公益林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进行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需开展抚育、更新采伐和森林质量提升的,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经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市级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第二十一条 市级公益林内发生较为严重的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林木进行清理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予以补种,恢复森林植被,继续按市级公益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以市级公益林划定成果为基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市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确保公益林图表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第二十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向市园林和林业局报告本年度市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涵盖市级公益林林地使用、林木采伐、更新造林等内容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汇总统计表,以及更新后的公益林数据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