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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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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1222354648745797
  • 主题分类 林业
  • 发布日期 2025-09-03
  • 《青岛市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2025年第22次党组会审议通过、青岛市财政局会签同意,以青林规字〔2025〕1号(QDCR-2025-0200001)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实施。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2022年3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当地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为规范青岛市市级公益林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关于公益林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青岛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并对《办法》的合理性、合法性、程序性进行了评估,经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经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青岛市财政局会签后公布实施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2024年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监测方案》《山东省级公益林落界技术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经合法性评估,该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4章24条。

    (一)总则(5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市级公益林的概念;明确市级公益林以保护和修复森林生态系统为核心,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规定市级公益林划定应当符合本级林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界定了青岛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职责分工。

    (二)划定(7条)。明确了市级公益林划定应遵循的原则、依据和范围;设定了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条款,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市级公益林,市财政给予生态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30元,2025年发放标准);规定了划定成果公示期限,申报材料清单;明确了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划定-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市园林和林业局核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划定程序;要求划定成果纳入下一年度林草湿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并作为市级公益林管理依据。

    (三)监督管理(11条)。《办法》规定,市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纳入当地各级林长的职责范围,实行严格保护;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占补平衡”的管理机制;规定了市级公益林的调出补进原则,明确国有市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市级公益林林地并落实森林植被恢复,市级公益林只能进行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明确了国有、集体、个人所有市级公益林的管护责任主体和监督责任主体;对经营利用、特殊情况(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林木清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建立资源管理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每年更新数据公益林数据库。

    (四)附则(1条)。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

    (五)《办法》与《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相比较,在“总则”“划定”“监督管理”章节基本一致。不同点一是市级公益林划定标准、范围、对象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不一致,主要是因为公益林按照事权等级由高到低进行划定。二是删减了“调出和补进”章节,原因是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和调研意见,拟取消“增减平衡”要求,国家级公益林调出后,对“补进”不再作出硬性规定和要求。

    四、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办法》执行范围是青岛市全域,公布日期是2025年9月1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10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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