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科学做好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经研究同意,现将《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2024年8月29日
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进全市公园差异化、精细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游憩的多元化需求,依据公园绿地管理相关法规、标准,现就全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分级标准
(一)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及全市公园游憩体系构建需求,全市公园分为以下几类:
1.综合公园:是指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内容丰富,适合开展游览、休憩、科普、文化、健身、儿童游戏等多种活动,可以满足不同人群多种游园需求的公园。最低控制规模≥5hm2,适宜规模≥10hm2。
2.社区公园:是指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主要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侧重开展儿童游乐、老人休憩健身活动的公园。最低控制规模≥0.5hm2,适宜规模≥1hm2。
3.历史名园:是指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生态、科学价值,能体现特定历史时期造园技艺,对城市变迁或文化艺术发展产生过影响的园林场景。
4.专类公园:是指以特色主题为核心内容或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具有相应游憩和服务设施,侧重满足特色主题塑造和特定服务内容,兼具其他功能的公园。专类公园依托资源特征和环境优势而布局,空间区位不局限于城市开发边界内,包括植物园、动物园、遗址公园、儿童公园、文化公园、体育健身公园、游乐公园、城市森林公园、城市湿地公园等多种主题类型。
5.游园: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方便周边居民和工作人群就近使用,具有休闲游憩功能、简单游憩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口袋公园、小微绿地等。
6.生态公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兼顾市民休闲游憩、生态环境保护、自然景观展示、科普教育宣传等多重功能的公园,包括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等。
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各区市应将绿化占地比例≥65%的广场用地纳入公园绿地管理范围,依据其实际用途和规模纳入上述类别进行评定。
(二)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及政策要求,结合各类公园的现状品质、管理水平和服务需求,全市公园管理服务等级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公园:品质优秀,管理水平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园。
2.二级公园:品质良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园。
3.三级公园:品质较好,管理水平达标的公园。
4.四级公园:品质一般,管理水平基本达标的公园。
(三)除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公园类别主要根据功能定位、属性特征、公园规模等内容进行评定,详见《公园类别评定条件对照表》(附件1)。对于部分邻近城市集中建设区、具有城市公园形态、发挥城市公园功能的公园或绿化占地比例≥65%的广场用地,可依据实际用途按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或游园进行评定。
(四)初次评定公园等级时,从基本情况(30分)、保护维护(40分)、服务运营(30分)、加分项(10分)等4个方面定量赋分,总分110分。评分≥85分为一级、70-84分为二级、60-69 分为三级、<60分为四级,详见《公园等级评价指标表》(附件2)。评价周期内存在否决项的公园,取消该公园的评级资格。
二、申报评定程序
(一)全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坚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园林和林业局制定的分类分级评定标准,具体负责组织申报、检查评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园类别、等级的初次申报,由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评申报,市园林和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并以名录信息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各公园初评申报材料应包含公园基本管理信息(名
称、所属区及街道、地址、面积、红线范围、机构、人员、土地性质、建成开放时间、是否免费开放、联系方式等)、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情况、游客服务设施及保障情况(游客容量、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水体等用地比例及面积、设施配置数量等)、日常养护管理情况、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评意见等。
(四)公园命名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1.公园命名应与属地历史文化、人文习俗、自然地理、公园特性等相适应,体现地域特色,展现时代特征。
2.应当与规划所明确的游憩、服务、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主要功能相适应,突出公园主题和文化内涵,避免命名随意化、一园多名或多园同名等现象。
3.综合公园一般以“某某公园”命名,社区公园一般以“某某社区公园”命名,游园一般以“某某游园”“某某小游园”“某某园”命名,专类公园可根据功能类型以“遗址公园、体育公园、主题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等命名,生态公园可结合其原有子类命名。
4.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含义低俗的字词。
5.不得使用明文限制的“大、洋、怪、重”等名称。
6.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7.不以国外地名命名,不以国外企业名、国外产品名和商标名命名。
8.除历史已有公园外,不以人名命名,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姓名,艺人艺名及文艺作品人物名等。
9.各区市公园命名后,要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现状公园命名不符合上述要求,未挂牌立碑有条件整改的,应在申报时进行重新规范命名;新建公园的命名要符合上述要求。
(五)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报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公
园的,由市园林和林业局核定。评定为三级或者四级公园的,由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园林和林业局备案。
(六)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政府投资或运营
的新建、改建公园根据相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组织申报纳入全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名录。
(七)市、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园类别、等级年度更新机制。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公园检查、自评以及新建成开放公园申报工作,市园林和林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抽查、复核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三、日常监督管理
(一)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责任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具体措施。公布命名后的公园必须落实管护单位和管护资金,对公园进行大面积改建,改建方案应经市、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二)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各级公园养护
管理和社会服务情况的日常监管,对一级、二级公园每季度至少集中督导检查1次,对三级、四级公园每半年至少集中督导检查1次。
(三)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情
况,对本辖区公园类型、等级提出调整意见。对负面舆情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检查认定管理服务不达标的,市、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职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降级,情节较重的予以撤销,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对于管理评价好、养护水平高的公园,市、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酌情提升等级。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将纳入分类分级管理的公园,在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公园的类别和等级,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市园林和林业局每年将公园类别、等级的评价结果抄送各区市人民政府,纳入市、区市林长制等相关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作为市、区市各相关部门有关政策保障依据。
附件:1.公园类别评定条件对照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