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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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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28144605947413084
  • 主题分类 林业
  • 发布日期 2024-08-30
  •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全市公园差异化、精细化服务,科学做好全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游憩的多元化需求,借鉴北京、上海、重庆等先进城市经验做法,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等规定,制定本政策。

    二、制定依据

    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等法规、文件制定。

    三、政策目的

    根据公园功能定位、属性特征、公园规模等,实施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可以更加明确各类公园的管理目标与养护标准,因园施策,推进公园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养护管理与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游憩的多元化需求。

    四、主要内容

    (一)公园分类分级。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及全市公园游憩体系构建需求,公园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历史名园、专类公园、游园、生态公园等6类。将绿化占地比例≥65%的广场用地纳入公园绿地管理范围。

    依据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规范,综合公园的现状品质、管理水平和服务需求,全市公园管理服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公园,一级公园为最高级别。评价周期内存在否决项的公园,取消该公园的评级资格。

    (二)申报评定程序。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坚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具体负责组织申报、检查评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区市每年9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公园检查、自评以及新建成开放公园申报工作,市园林和林业局每年12月底前完成抽查、复核工作,次年3月底前公布。

    (三)监督管理措施。

    1.建立管理体系。区市要建立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责任体系,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具体措施。对公布命名后的公园要落实管护单位和管护资金,对公园进行大面积改建,改建方案应经市、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2.加强日常监管。区市要加强对各类各级公园养护管理和社会服务情况的日常监管,在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公园类别和等级,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一级、二级公园每季度至少集中督导检查1次,对三级、四级公园每半年至少集中督导检查1次。

    3.坚持动态调整。根据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情况,定期对公园类型、等级提出调整意见。对负面舆情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检查认定管理服务不达标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降级,情节较重的予以撤销,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对于管理评价好、养护水平高的公园,可以酌情提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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