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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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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28144605940072873
  • 主题分类 林业
  • 成文日期 2024-08-28
  • 发布日期 2024-08-28
  • 发文字号 青林字〔2024〕9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2024年8月28日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和林业局”)科研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促进我市园林林业科技创新,参考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相关文件要求,借鉴学习北京、上海等城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结合课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题是指市园林和林业局立项,由局属事业单位、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行业协(学)会等法人单位承担的园林林业领域内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科研项目。

    第三条 课题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行业课题管理体系。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市园林和林业局是课题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制定课题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研究确定年度课题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课题申报、评审,确定立项课题,建立课题库,签订合同,组织课题验收。

    3.组织编制科研课题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4.负责立项课题的重大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并处理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课题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

    6.推动课题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五条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1.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做出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书面承诺,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2.对课题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负责。

    3.拟定课题技术路线,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对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

    4.按计划进度组织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按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出课题变更和终止申请。

    5.配合进行课题成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

    6.按要求及时编报课题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课题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7.自觉接受市园林和林业局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园林和林业局完成与课题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等其他工作。

    8.课题承担单位为局属全额事业单位时,除以上职责还应包括:组织编制课题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负责课题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推动课题成果的转化应用等内容。

    第六条课题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接受市园林和林业局委托,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公正原则,在课题立项、验收等环节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七条 课题应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研究方向的整体性把握和应用性设计,突出科技供给与实际需求精准对接,合理设计课题体量。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运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遴选优秀课题。

    公开竞争。公开发布课题申报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优秀课题。

    第八条课题立项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报通知、课题申报、课题评审、课题公示、下达立项计划等。

    第九条编制与发布申报通知。市园林和林业局规划和科技处根据全市园林林业发展实际、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结合相关处室、局属单位,行业协(学)会等意见建议,编制发布课题申报通知。课题申报方向制定可以视情邀请相关部门、行业领域单位、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课题申报通知应明确申报要求、方式、截止时间等内容,以市园林和林业局名义正式发出。

    第十条 课题申报。一般采取集中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报申报材料。

    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符合申报通知要求以及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市园林和林业局规划和科技处负责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统一课题评审,并及时公开评审成绩及专家名单。专家组原则上由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组成。

    课题评审应重点对申报课题的立项必要性、技术路线可行性、研究内容科学性等内容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二条 课题公示。市园林和林业局向社会公示拟支持课题,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课题,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园林和林业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下达立项计划。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课题,结合课题评审论证结果情况,由市园林和林业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并将课题纳入市园林和林业局科研课题库。

    第十四条课题立项应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节点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一)每年8月15日前,市园林和林业局编制与发布次年课题申报通知。9月1日前,意向单位须按申报要求完成课题申报工作。

    (二)每年9月15日前,市园林和林业局规划和科技处组织完成专家评审、课题公示、下达立项计划、更新课题库。9月30日前,按照要求提报市园林和园林局次年度课题项目。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监管

    第十五条 课题实施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资金、课题承担单位自行筹措、社会捐赠等。

    第十六条列入财政预算的课题,由市园林和林业局规划和科技处按有关办法组织实施。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与市园林和林业局及相关当事方签订课题合同。课题合同应对课题的主要研究目标、考核目标、实施内容、课题预算、完成时限等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局属全额事业单位承担的列入财政预算的课题,资金来源为自行筹措、社会捐赠等的课题由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对课题取得的重大进展,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园林和林业局报告。

    第十九条课题出现重大调整或终止情形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实施期结束后将不予以受理。

    (一)重大调整事项包括:

    1.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

    2.调整课题总预算。

    3.市园林和林业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事项包括:

    1.承担单位在课题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市场、技术预测不准确,课题继续实施将导致原定目标失效。

    3.经实践证明,课题技术路线不可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4.完成课题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无法正常进行。

    5.承担单位在课题执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6.市园林和林业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课题变更、撤销和终止:

    课题变更。课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由合同核准约定的课题承担单位、课题预算、课题承担人员、考核指标和完成期限等各类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课题实施期限届满3个月之前提出变更申请。

    课题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课题承担单位应向市园林和林业局申请撤销课题,经审核同意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时退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其孳息。课题撤销后,原合同不再执行。

    课题终止。课题终止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市园林和林业局依职权终止。经市园林和林业局审议同意终止后,发出课题终止通知书。对终止的课题,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课题监督检查。对于已签订课题合同的,市园林和林业局按照合同要求,加强课题过程管理。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将合同内容进行外包、分包、转包等,并保证按要求提交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二条市园林和林业局与课题承担单位就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课题合同中进行书面约定。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按规定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课题承担单位按规定拥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知识产权按规定归课题承担单位所有。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规定市园林和林业局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涉密课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市园林和林业局结合实际,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评审专家等的科研诚信管理。违规情况一经发现,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取消其两年内的参与资格。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于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市园林和林业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和省、市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处理决定。

    第五章  课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课题验收。课题执行到期后,由市园林和林业局组织实施课题验收,发布验收通知,公布验收结果。

    第二十六条课题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技术专家依据验收材料、(合同)等,对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课题创新创优成果及应用情况等进行评价。专家组应通过量化指标进行考核,综合评议后作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七条课题以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的验收,采取现场会议评审。

    现场会议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重大课题不少于7人。验收专家组根据课题实际情况,经听取课题执行情况、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结论。

    因特殊情况专家无法到场,可通过网络视频参与会议(人数应不超过总人数的30%)。

    第二十八条验收专家应主动执行回避制度,不隐瞒与验收单位存在的产学研、技术入股、技术顾问或者其他关联关系。验收专家均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

    (一)完成课题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课题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问题;

    3.未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擅自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调整课题研发目标任务等重要事项;

    4.存在挤占、挪用、套取、转移专项资金,拒不提供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课题结题审计报告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课题验收或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⒍验收专家组要求课题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方可通过的,课题承担单位未在承诺期限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

     对不通过验收的课题,如发现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两年内参与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未全部完成课题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但经专家组认定课题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勤勉尽职,已按课题合同要求开展相关研发工作。

    第三十条通过验收的课题,按合同约定拨付经费;否则,不予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和林业局规划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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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 0532-8801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