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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杜绝事故发生,鼓励全社会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市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现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交通、枪爆危险物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交通运输、水利、渔业船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文化和旅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粮食、消防、气象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件、来访等方式举报,或者利用有关部门网站公开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通过本单位有奖举报公告牌公布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
三、奖励标准
(一)《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5〕12号)之附件《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规定的具体情形奖励标准全部上浮30%,有奖励下限和上限的,均上浮30%,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在上述具体奖励情形之外的,其中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原则上奖励650元至65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8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优先适用有具体奖励情形的奖励标准。
(二)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按最终确定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谎报瞒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按每查实谎报瞒报一人奖励6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奖励兑现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并提供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基本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信息核实。逾期未提供有效信息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五、其他事项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问题情形,鼓励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追究法律责任。
六、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关于不予奖励情形的认定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现行有效规定执行。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气象局 青岛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