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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发了《关于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重奖激励。
二、制定依据
《公告》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省政府令第359号)、《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5〕12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公告共六条,主要内容:
(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交通、枪爆危险物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交通运输、水利、渔业船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文化和旅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粮食、消防、气象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纳入举报范围。
(二)可通过拨打12345、信件、来访等方式举报。如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的,可通过相关部门网站公开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为激励一线从业人员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有效防范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直接通过本单位有奖举报公告牌公布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
(三)《公告》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上浮,最高奖励100万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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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情形 |
奖励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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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奖励标准规定的具体奖励情形 |
在省标准基础上上浮30% |
上下限均按上浮后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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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隐患 |
650元至6500元 |
原则上按此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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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按行政处罚金额的80%给予奖励 |
最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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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
按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谎报瞒报人数计算 |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分别奖励6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执行;合计最高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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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 |
奖励金额上浮20% |
最高奖励100万元 |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举报事项,优先适用有具体奖励情形的奖励标准。同时,《公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隐患、违法行为,但从业人员对岗位职责内发现的隐患,应优先向本单位报告,本单位不处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不予奖励。
(四)举报人应接到领奖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并提供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领奖。有关部门负有核实义务。
(五)为提高举报核查效果,《公告》要求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举报内容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问题情形,鼓励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除有关部门落实保密要求、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外,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举报对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公告》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阶段性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公告》中的未尽事宜,如涉及不予受理情形的认定,按《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鲁应急发〔2026〕7号)等规定执行;涉及不予奖励情形的认定,按《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5〕12号)等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效的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532-8591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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