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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6年度—2028年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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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87937831115603968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6-06-10
  • 发布日期 2026-06-10
  • 发文字号 青应急〔2026〕1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气象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局、气象局:

    《青岛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6年度—2028年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气象局

    2026年6月10日


    青岛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26年度—2028年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挥保险机制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参照《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鲁应急发〔202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年度—2028年度)》如下。

    一、总体要求                                    

    青岛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灾害民生保险”)工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保基本、救急难,以自然灾害救助为主,兼顾特定意外事故救助;坚持保本微利,可持续,符合本市实际,统一保障标准的总体要求。

    二、组织领导

    青岛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青岛金融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灾害民生保险工作。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市专项小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灾害民生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青岛金融监管局负责对灾害民生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青岛市灾害民生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人员)以及居民住房。

    (二)保障范围及救助赔付限额

    1.基本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自然灾害”,具体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解释执行)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15万元;造成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15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15万元。自然灾害造成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15万元限额内据实赔付。每人赔付上限为15万元。

    (2)火灾、爆炸、触电、溺水、一氧化碳中毒5种特定意外事故(以下简称“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4万元。

    (3)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的,每户救助赔付限额5万元。一次自然灾害过程中同一户主拥有多处房屋发生倒塌或损坏的,救助赔付1处房屋。无人居住的房屋(无水电使用记录、无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等),车库、车棚、附属建筑物(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围墙等)以及用于生产、商业性质的房屋和违章建筑不在保障范围。具体赔付标准详见附件1。房屋救助赔付资金应用于居民住房修缮或重建。

    (4)政府组织临灾避险转移及灾后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车辆交通)的救助赔付,每人每天救助金限额100元。当自然灾害来临时,一次临灾避险转移过程不超过2×24小时;当自然灾害发生后,一次灾后转移安置过程不超过7×24小时。一个区(市)一个年度内临灾避险转移救助赔付累计限额,不超过该区(市)年度保费收入的20%。

    (5)因旱灾导致人员日常饮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灾害救助的救助赔付。救助赔付限额每人每月120元,一次自然灾害救助时限不超过3个月。

    (6)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准备及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抢险救灾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40万元;造成抢险救灾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40万元;抢险救灾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40万元。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40万限额内据实赔付。

    (7)一个区(市)1个年度累计救助赔付限额为该区(市)当年度保费收入的15倍。当一次自然灾害救助赔付总额导致救助赔付超过15倍限额时,此次自然灾害赔付按比例赔付。

    (8)上述基本保障范围中第(1)(6)项医疗费救助赔付具体范围见附件2。

    2.扩展保障范围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各类灾害救助中的作用,我市灾害民生保险保障范围在基本保障范围基础上对以下事故(事件)造成的人员死亡实施救助。

    (1)踩踏救助。在承保区域内经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社会活动因发生群体踩踏事故导致人员人身死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2)重大恶性事件、精神病患者侵害和野生动物侵袭救助。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致人死亡、在发病期内的精神病人侵害他人致死和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的野生动物)侵袭造成的人员死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3)志愿活动救助。被保障对象在承保区域内参加单位或其他社会机构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过程中,因突发事故导致的人员死亡。

    (4)基层灾害信息员救助。我市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全国灾害信息员管理系统中在册人员)在日常参与隐患排查、宣传、实训、演练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人员死亡。

    (5)上述扩展保障范围中第(1)(2)(3)(4)项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限额15万元。

    (三)  保障期限。2026年7月至2029年7月。

    (四)启动条件

    1.基本保障范围中第(1)、(3)、(4)、(5)项启动条件为: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专项机制)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或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并与实际天气实况一致的。

    2.基本保障范围中第(2)项中的溺水启动条件为: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大风、强对流天气等气象预警信息的灾害性天气直接导致的事故,气象部门根据事故周边气象监测站提供天气监测实况数据说明。

    3.基本保障范围中第(6)项启动条件为:区(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抗震救灾等有关指挥部认定为抢险救灾人员。

    4.扩展保障范围中第(1)项的启动条件为:经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踩踏事件的。

    5.扩展保障范围中第(2)项重大恶性案件伤害他人导致死亡的由区(市)公安部门认定;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内伤害他人导致死亡的由区(市)卫健部门认定;野生动物侵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区(市)相关部门认定。

    (五)责任免除

    1.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违法犯罪行为、自残自杀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人身伤亡;

    7.疾病以及因疾病导致的伤亡;

    8.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四、保费

    (一)保费标准。以公安部门上年度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

    (二)保费来源。保费由市、区(市)财政按5:5承担。

    (三)保费支付方式。市级承担的项目资金,由市应急局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接保险机构,各区(市)承担的项目资金,由各区(市)应急局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自行完成支付。

    (四)保费调整机制。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害民生保险保费投入进行动态评估调整。

    五、承保机构

    (一)承保机构。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综合评判专业资质、承保能力、理赔服务以及历史承保情况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相关区(市)的承保机构。中标承保机构按职责承担青岛市相关区(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不采用共保体方式。承保份额占比最高的保险机构为牵头承保机构,由牵头承保机构组织全市开展制定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理赔细则、业务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保险合同。市应急局与各区(市)应急局、中标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另行通知)。

    (三)承保机构责任。承保灾害民生保险的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响应、勘核、理赔机制,加强专业团队建设,优化保险服务流程,全天侯接报案,确保理赔工作及时、公开、规范、透明、高效。

    2.建立宣传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灾害民生保险目的意义、保障内容、报案方式、理赔流程、权益维护。

    3.开展风险防范知识宣传、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研究、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等防灾减灾工作。

    4.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严防骗保、道德风险等问题。

    5.对于特定意外事故保险出险后,承保机构只赔付无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能力承担的案件。

    6.建立情况调度和统计分析机制,及时了解掌握灾害民生保险实施情况,开展规律性分析,发现问题苗头,应向区(市)、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告。

    7.主动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综合费用率。灾害民生保险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分保费用+税金及附加+宣传费用-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00%。鼓励承保机构持续加大重大灾害预防处置事项的费用支出,用于开展灾害研究、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市级各承保机构每年度综合费用率不得超过20%。

    六、报案和理赔

    (一)出险报案。符合基本保障范围第(1)(2)(3)项和扩展保障范围第(2)(3)项情形的,由当事人或有关受益人直接向承保机构报案(损害发生地不明的,向损害发现地承保机构报案);因自然灾害造成多人伤亡或多处房屋损毁,可由损害发生地村(社区)报案(包括同一村、社区一次灾害过程造成10户及以上屋顶受损、门窗受损、住房进水;同一村、社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10户及以下屋顶受损、门窗受损、住房进水不属于本保险责任)。符合基本保障范围第(4)(5)(6)项和扩展保障范围第(1)项情形的,由受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案。符合扩展保障范围第(4)项情形的,由村(社区)直接向承保机构报案。

    (二)证明材料。救助赔付申请人申请救助赔付时,应提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损害发生经过、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监测实况数据说明、损失清单、人身伤亡或住房倒塌损坏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证据缺失,导致损害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的,承保机构不予赔付。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三)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启动查勘定损程序。同一自然灾害造成一个镇(街道)5人以上(含5人)伤亡或一次自然灾害导致10户以上(含10户)居民住房损坏的,镇(街道)应配合承保机构开展查勘定损。

    (四)公示。救助赔付前,承保机构应在事发地镇(街道)和村(社区)显著位置对救助赔付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救助赔付事项、事故灾害发生时间经过、勘察认定情况、救助赔付对象、救助赔付金额、承保机构信息、反馈意见时间和方式等。一次自然灾害导致人员伤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一次自然灾害导致居民房屋损坏户数50间以上(含50间)的,可先赔付后公示。

    (五)理赔款给付。基本保障范围第(3)(4)(5)项中由政府或部门组织实施的,理赔款拨付给负责房屋修缮或提供相关生活保障的单位。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动态监管。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市灾害民生保险进行监管,各承保机构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的灾害民生保险承保、理赔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报送各区市应急局和灾害民生保险牵头承保机构,按程序报送市应急局。

    (二)强化核查监管。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每年度委派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承保机构落实灾害民生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核查监督,对不低于区(市)承保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的区(市)机构,核查其全部理赔案件,核查结果与参与灾害民生保险资格挂钩。

    (三)坚持审核监管。区(市)应急局应当在承保机构做出赔付或不予赔付决定3个工作日内,对赔付案件的合理性、要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案情复杂的,应会同承保机构进行会商研判,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及承保机构开展联合调查。对审查发现的不合格理赔案件,由承保机构收回相应理赔款。

    (四)突出依法监管。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理赔款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视情暂停其灾害民生保险承保资格。

    (五)注重综合监管。市专项小组每年度对灾害民生保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时对本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八、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运用广播、电视、短信、明白纸、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开展灾害民生保险宣传。市、区(市)应急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对外公开咨询和报案电话,及时解答人民群众关于灾害民生保险的问题。

    (二)规范资金管理。市、区(市)应将灾害民生保险的保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提取保费等方式聘用保险经纪公司、中介机构参与灾害民生保险工作。各区(市)如有意愿以保险形式拓展本方案中灾害民生救助保障范围及保障额度的,应另行申请本级财政资金,不得挤占本方案灾害民生保险中现有预算资金。

    (三)及时分析问题。各区(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各承保机构要结合本区域的实际,认真分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情况并研究解决疑难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本级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和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告。市专项小组及时分析研究,对于重要事项及时向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小组办公室报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0日,之前灾害民生保险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自然灾害导致居民房屋损毁等级界定及救助赔付标准.pdf

               2.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人员医疗费救助赔付保障范围

               3.申请理赔证明材料


    附件2


    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人员医疗费救助赔付保障范围

     

    一、救助赔付范围

    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救助赔付项目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救护车使用费;

    (二)住院发票或其他有效单据上载明的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

    (三)专科医生认为必需且符合本救助赔付范围约定的药品费、材料费;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费用。

    三、除外费用

    (一)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二)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做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三)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四)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

    (五)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四、就诊医院

    除紧急抢救外,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五、时间要求

    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含)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附件3

     

    申请理赔证明材料

     

    1.基本和扩展保障范围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录像、有关证明人证词,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证明、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监测实况数据说明、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

    2.保险事故发现的时间、地点、过程、损害等文字描述,并有相关证明人签字。

    3.人员死亡的,提供由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宣告死亡的,出具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4.人员受伤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正式发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和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如:报销结算单、费用分割单)。

    5.房屋损毁的,提供房屋权属或居住证明(如: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房屋损毁现场影像资料、房屋损毁评估意见或损失清单。

    6.政府或相关部门报案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1、2内容外,还应提供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助的有关文件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灾人员及房屋损毁清单、申请救助的具体内容和支出清单、灾害损失认定证明、救助公示文件、参与灾害救助等第三方支出证明),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7.当事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身故的,提供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的法定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等);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给付赔付款的银行账户信息。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 0532-51917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