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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6年度—2028年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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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88118679172464641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6-06-12
  • 发布日期 2026-06-12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提升灾害风险防范救灾效能,参照《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鲁应急发〔202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鲁应急发〔2026〕2号)。

    三、主要内容及解读

    《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组织领导、保障内容、报案和理赔、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保障的主要内容

    1.保障对象。青岛市辖区内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的外来人员和居民住房。

    2.保障范围及救助赔付限额                      

    (1)因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死亡或受伤的,在15万元限额内据实赔付。

    (2)因煤气中毒、火灾、爆炸、触电、溺水5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的,每人赔付4万元。

    (3)因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倒损的,每户救助赔付在限额5万元。拥有多处房屋的户主在一次自然灾害过程中发生倒塌或损坏的,赔付救助1处房屋。

    (4)由各级政府组织的灾前避险和灾后转移安置人员,实施基本生活(食品、饮用水、衣被等)救助,每人每天最高救助100元。

    (5)因旱灾需政府救助的饮水获取困难人员,每人每月最高120元,一次救助时限3个月。

    (6)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抢险救灾人员死亡或受伤的,每人最高按40万元救助。

    (7)踩踏救助。经政府相关部门允许的集会等活动,因发生群体踩踏造成人员死亡,且无法找到相关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每人救助赔付限额15万元。

    (8)重大恶性事件、精神病患者侵害和野生动物侵袭救助。在辖区内因发生放火、抢劫等犯罪行为致人死亡,在发病期内的精神病人侵害他人致死亡,居民在生活工作中遭野生动物侵袭造成死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每人救助赔付限额15万元。

    (9)志愿活动救助。居民参加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过程中,因突发事故导致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限额15万元。

    (10)基层灾害信息员救助。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注册的全市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在参与隐患排查、宣传、实训、演练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人员死亡,每人救助赔付限额15万元。

    (二)报案和理赔

    符合基本保障范围第(1)(2)(3)(8)(9)项情形的,由当事人或有关受益人直接向承保机构报案,符合保障范围第(4)(5)(6)(7)项情形的,由受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案,符合第(10)项情形的,由村(社区)直接向承保机构报案。救助赔付申请人申请救助赔付时,应提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损害发生经过等证明材料,承保机构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启动查勘定损程序。符合理赔的案件进行公示后按程序进行赔付。

    (三)与上级文件异同点

    结合青岛实际,在山东省实施方案保障范围的基础上,我市扩展了保障范围,对发生群体踩踏事故、重大恶性事件、精神病患者侵害、野生动物侵袭事件、参加单位或其他社会机构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和基层灾害信息员在隐患排查、宣传、实训、演练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因突发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实施理赔救助。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应急管理局物资保障和规划财务处

    联系电话:0532-5191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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