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盯守和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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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432033905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4-01-30
  • 发布日期 2024-01-31
  • 发文字号 不编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平度市非煤矿山专委会办公室、莱西市非煤矿山专委会办公室,市非煤矿山专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青岛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盯守和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青岛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盯守和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个必须”要求,切实发挥政府和监管部门领导带头示范作用,形成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狠抓落实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局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和巡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上率下、示范引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指导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和监管部门领导对正常生产建设的中央企业所属三级单位、省属企业二级单位、大型地下非煤矿山、大型露天非煤矿山进行联系包保;区(市)政府负责人和监管部门负责人对其日常监管的非煤矿山进行联系包保。

    第四条 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定期巡查责任;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明确专人联系盯守或者驻矿盯守。

    第五条 包保人员原则上每年对包保矿山企业至少开展1次联系包保活动。盯守、巡查人员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频次。

    第六条  包保人员工作职责:

    (一)监督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矿山生产、建设情况,督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三)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强化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分析研判,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推进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负责协调处理非煤矿山优化布局、资源整合、关闭退出等环节中出现的困难问题。

    (六)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及时处置紧急突发事件。

    第七条  盯守人员工作职责:

    (一)督促停产停工整改矿山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及安全技术措施,严防边整改甚至不整改而组织生产建设。

    (二)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监管措施,严禁企业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

    (三)对已关闭退出矿山,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封堵井口、拆除提升设施等,防止出现私挖盗采现象。

    第八条  巡查人员工作职责:

    (一)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要落实定期巡查责任,采取加装视频监控、电子锁“电子封条”等技术手段,或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封堵进出矿道路等措施。

    (二)完善巡查方式,采取现场巡查、网上视频巡查等管控措施,严防明停暗开。

    第九条  包保、盯守、巡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整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进行立案查处或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条  包保、盯守、巡查人员应按时参加政府和监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工作会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会议要求。

    第十一条  包保、盯守、巡查人员应如实记录工作情况,并做好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包保、盯守、巡查人员要将包保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第十三条  包保、盯守、巡查工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防流于形式、走过场,拒绝层层陪同和超标准接待,杜绝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市、区(市)政府每半年要在官方网站公布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包保、盯守、巡查责任人信息和工作职责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期间有人员发生变动的,由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