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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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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1044378474448773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2-05-10
  • 发布日期 2022-05-10
  • 发文字号 青应急〔2022〕3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市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应急发〔2022〕6号),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规范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全员建档,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青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规范样式(试行)》(青应急〔2019〕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规范(试行)

     

    一、范围

    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过程。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实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3月1日实施)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 号,2015 年 5 月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2015 年 5 月修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2015 年 7 月修改)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字〔2021〕88号)

    《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1915-2020  2020 年8月9日实施) 

    《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20)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50 号)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青应急〔2021〕22号)

    《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意见》(鲁安发〔2021〕9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6号)

    三、术语和定义

    3.1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经营造成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范适用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省对高危行业企业有调整,按照调整后定义执行。

    3.2 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

    3.3 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3.4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所进行的厂(矿、公司)、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3.5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涉及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3.6 四新教育

    与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

    3.7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分级

    依据企业规模和管理层级设定安全教育层级,通常分为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微型企业因规模小,可以分为一级或两级。培训分级可以不同,学时仍需满足有关法规要求。

    四、安全培训实施

    4.1 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遵循“计划-执行-检查-提高”的模式,从组织机构、安全培训规章制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学时、安全培训经费,培训考核、培训档案管理等方面系统策划和组织实施。

    4.2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4.2.1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4.2.2明确各级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职责和要求。

    4.2.2.1主要负责人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计划;

    (3)为安全培训提供资金、人员的保障;

    (4)定期督导检查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情况;

    (5)其他职责。

    4.2.2.2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或参与培训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2)负责或参与制定各级安全培训计划;

    (3)组织提报安全培训经费的预算;

    (4)监督检查各级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5)负责或参与安全培训内容教材的编制;

    (6)负责实施厂级(公司级)安全培训;

    (7)负责或参与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和维护;

    (8)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其他职责。

    4.2.2.3 人力资源部门主管人员职责:

    (1)确保实时更新公司员工花名册信息;

    (2)组织、参与或协助制定公司安全培训计划;

    (3)组织参与新职工的三级安全培训,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实施培训,达到学时,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4)负责或参与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和维护。

    4.2.2.4 其他部门负责人职责:

    (1)参与安全培训规章制度的制定;

    (2)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安全培训计划;

    (3)组织本部门职工参加公司计划内的各种安全培训;

    (4)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新职工的部门级、班组级入职培训;

    (5)确保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确保返岗、调岗及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7)确保本部门管理的所有外来人员经过培训,具有相关能力后上岗。

    (8)其他公司规定的职责。

    4.2.3 培训工作制度应当包含安全培训目标、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及学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培训质量综合考评、笔试和实操考核达标、培训经费保障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内容。

    4.2.4 培训规章制度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及企业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4.3 安全培训计划

    4.3.1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3.2安全培训计划应与企业全岗位的风险等级相适应,依据风险等级安排培训的优先顺序。

    4.3.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在本单位进行公开公示。同时,要存档备查。

    4.3.4安全培训计划应该分专业、分层级、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分层级是指厂(矿、公司)级、车间级(工段、区、队)和班组级。分类别、分专业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新员工三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消防、应急、电气、机械、有限空间、粉尘爆炸、化学品、危险作业等各类专项培训;企业内部合同工、临时工、访客、承包商、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四新人员培训;开工第一课、大培训大学习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培训。分岗位是根据各企业内部的岗位划分确定。

    4.3.5培训计划内容要包括培训课题、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参加人员、授课人、学时、考核方式等。

    4.3.6安全培训计划要严格组织实施,如有变动,应由主要负责人确认,确保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4.3.7企业要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依据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要从安全生产费用中专门列支用于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的专项经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专门列支安全培训专项经费,不足部分,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中列支。培训经费要专款专用,用于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从业人员收取安全生产培训费用。

    4.4安全培训内容

    4.4.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双重预防机制等内容。

    4.4.2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双重预防机制等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4.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复审。

    4.4.4新员工培训

    4.4.4.1厂(矿、公司)级主要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规章制度及纪律规定、权力和义务、主要安全风险、应急救援知识、事故应急演练等内容。

    4.4.4.2车间(工段、区、队)级包括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工作环境主要危险因素及其防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操作技能及强制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维护、部门规章及事故案例等内容。

    4.4.4.3班组级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及控制措施和隐患排查、应急知识及安全操作规程等。

    4.4.5 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内容要结合法规更新要求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参考培训需求调查结果,重点突出公司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和日常排查的应知应会、高风险作业要求、员工的责任清单、各类专项技能、应急知识等,以提升全员意识及能力为目的,培训内容可以针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岗位制定专项的培训内容。

    4.4.6 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及使用新设备的人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4.4.7编制适合的安全培训教材

    4.4.7.1教材形式可以是录制的视频、制作的PPT、各种文件、现场体验器材、案例影像、外部网站等。

    4.4.7.2培训教材要有适用性和针对性。

    4.5安全培训方式

    4.5.1安全培训方式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采用课堂集中培训、岗位实操培训、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培训、互联网线上培训、老师傅带徒弟、班前安全宣讲、每日分享、现场辅导等。

    4.5.2 非煤矿山生产一线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要经过实操培训,实操场所可以利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专用实操车间或现有生产车间,由专业的老员工或内训师教学。

    4.6 安全培训师

    4.6.1 外部培训师:要求是专业、敬业的各级专家或具有培训能力的专业培训机构。

    4.6.2 内部培训师:可以是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各级部门负责人、专业内训师、各种高技能人员、有经验的老师傅等。其中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内训师配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一般不少于3人,规上企业的内训师配比数量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

    4.7培训考核及档案管理

    4.7.1 企业要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

    4.7.2要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如实记录公司及个人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并建档备查。

    4.7.3企业应当在安全培训结束后30日内,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企一档。

    4.7.3.1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安全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1)、*学员花名册(附表2)、*培训计划(附表3)、*培训出勤及考核记录(附表4)、持证人员统计表(附表5)、*综合考评报告(附表6)、安全培训年度统计表(附表7)。

    (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1):说明企业基本情况。

    (2)*学员花名册(附表2):员工花名册要保持更新。可使用电子版本,便于及时保持更新。

    (3)*培训计划表(附表3):计划如有调整,应有主要负责人确认的变更说明。

    (4)*培训出勤及考核记录(附表4):记录要包括参加培训课题、培训时间、培训老师、培训层级、应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和实际出勤签到及考核记录。线上培训记录应包括以上主要内容,并齐全完整。

    (5)持证人员统计表(附表5):外部培训取得证件后,统计信息并存档保管,便于统一管理。

    (6)*综合考评记录(附表6):每次培训结束后,要对本次培训的整体效果做出评价,包括老师的授课方式、学员的接受程度、下次的改进建议、培训的出席情况、考核的通过情况等。

    (7)安全培训年度统计表(附表7):企业每年度对上年度培训总体情况进行数据汇总统计。

    4.7.3.2从业人员个人安全培训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学员信息登记表(附表8)、*新员工三级培训教育记录(附表9)、*历次接受安全培训的培训考核记录(附表10),特殊行业要求的证件复印件。

    (1)*学员信息登记表(附表8):内容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历、照片、历年岗位经历,安全奖惩记录,目的是掌握学员岗位变更以及违章情况,便于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教育。

    (2)*新员工三级培训记录(附表9):要包括姓名、入职时间、从事岗位、各级培训时间、各级培训内容提纲、各级培训学时、各级授课人。记录要真实、有效,每一级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后要授课人及学员签字确认。

    各级考核记录:笔试试卷要有考试日期和针对培训课题,必须要有批阅及分数,口试或实操要有考核结论或实操通过相关人签字或其他证据。

    (3)*历次个人安全培训和考核记录表(附表10):记录历次培训日期、培训课题、培训考核结果,包括员工的历年再培训、转岗调岗培训、四新教育培训情况记录。

    历次考核记录:笔试试卷必须要有批阅及分数,口试或实操要有考核结论。

    (4)如果特殊行业有法规要求,要保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4.7.4员工如参加线上培训,考核记录必须确保真实性和唯一性。必要时企业应随时可以打印有效纸质版培训记录用于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4.7.5 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或中职专院校进行安全培训的,还应当包括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并保留培训档案,但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4.7.6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所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依规持证上岗,证件存档理。

    其他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可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的培训内容进行自主培训,并将培训、考核档案存档;如委托外部培训应将外部培训记录一并存档管理。

    4.7.7企业培训档案最少保存两年备查。

    4.8培训学时

    4.8.1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8.2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8.3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4.8.4培训学时的认定,以网上在线学习与线下组织学习时间之和予以计算。

    4.9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离岗3个月以上返岗时,其他行业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4.10非煤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五、 附表(可参考)

    备注说明:带有*号的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8、附表9里的内容,所有企业都适用;附表6只有微型企业选择使用,不作为强制性要求,其他企业都适用;附表1、附表7、附表10所有企业可以选择使用。所有表格形式不作限制。


    附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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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 85913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