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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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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4841976483596607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 2022-05-11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应急发〔2022〕6号),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规范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全员建档,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规范(试行)》。

    二、制定依据

    本规范以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核心依据,具体包括:

    国家层面法律与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修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修改)等,为规范制定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基本要求。

    省级政策与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1915-2020)、《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字〔2021〕88号)、《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0〕2号)等,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实际,明确了地方层面的培训整治要求、质量标准和技能提升方向。

    地方配套文件:《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青应急〔2021〕22号)等,针对区域内企业培训工作提出具体落实要求,确保规范与地方监管实践紧密衔接。

    三、出台目的

    压实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培训中的主体地位,细化从主要负责人到普通员工的各级培训职责,避免责任悬空,确保培训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规范培训全流程:以“计划-执行-检查-提高”模式为核心,对培训规章制度、计划制定、内容学时、经费保障、考核评估、档案管理等全环节进行标准化规范,解决培训无序、随意性大的问题。

    提升培训实效性:针对不同行业(高危与非高危)、不同规模(微型企业与规上企业)、不同岗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员工等),制定差异化培训要求,突出实操性和针对性,杜绝“一刀切”“走过场”,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构建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明确培训经费保障、档案保存(至少2年)、离岗返岗培训、“四新”教育等刚性要求,推动企业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体系,从源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四、重要举措

    健全责任与制度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培训第一责任人,承担制度制定、计划实施、经费保障等职责;细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部门负责人的分工,形成“全员参与、分级负责”的责任链条;要求企业结合实际建立涵盖培训目标、计划、考核、档案等内容的规章制度,并动态修订。

    实行分级分类精准培训:依据企业规模(微型企业可简化为1-2级)和管理层级,划分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培训;按岗位分类开展培训,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培训、“四新”人员专项培训、外来人员(承包商、实习生等)针对性培训等,确保“岗岗有培训、人人懂安全”。

    强化培训实施与质量管控:培训方式兼顾课堂教学、实操演练、情景模拟、线上学习等,高危行业一线新员工必须开展实操培训;明确内训师配比,保障培训专业性;要求培训后30日内建立“一企一档、一人一档”,完整记录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线上培训需确保记录可追溯、可核验。

    规范特殊情形与考核管理: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离岗≥3个月、其他行业离岗≥6个月返岗,需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培训;所有培训均需通过笔试、实操等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确保培训效果落地。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宣传教育处

    联系电话:0532-8591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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