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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失智专区建设和规范管理,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的通知》(青医保发〔2025〕24号)、《关于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23〕3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失智专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资源配置规划
失智专区建设主要依托现有院护机构,各区(市)失智专区床位数原则上按照当期辖区内院护规划床位数的30%左右核定,失智专区床位数占比超过院护床位数30%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增。专业失智照护服务资源不足或服务资源严重匮乏区域,每年根据年度受理计划适当增加。
二、严格落实评估程序
(一)市医保经办机构制定《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失智专区评分细则(试行)》(简称《评分细则》,见附件),并指导区(市)做好遴选工作。
(二)具有院护资质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失智专区业务。申请前应对照《评分细则》进行自评,经自评基础指标全部合格且评估指标、加分和扣分评估指标得分合计为 60分及以上的,可按规定提交增加失智专区业务申请。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做好遴选工作。根据经办规程规定及《评分细则》标准,对提交申请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进行书面评估和现场评估,根据资源配置规划和年度计划从评估合格的机构中遴选新增失智专区。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各区(市)、分中心做好失智专区建设和规范管理等工作。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分中心要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失智专区的日常管理、费用审核,基金监管等工作。落实定期抽检制度,确认失智专区在协议履行期间是否持续符合协议约定和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