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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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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94458334212964353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6-08-17
  • 发布日期 2026-08-19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6〕1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5〕24号)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6〕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步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长护服务项目目录》),包含生活照护类项目(20项)、医疗护理类项目(16项)两部分,共36项。医疗服务暂按原规定执行。

    二、《长护服务项目目录》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长期护理服务项目范围的依据,超出《长护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照护服务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维护,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做好对照映射,确保目录平稳切换,及时落地实施。



    附件: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doc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0532-8577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