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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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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94458775337353217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6-08-17
  • 发布日期 2026-08-19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6〕1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近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青医保发〔2026〕13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5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长护服务项目目录》),并要求新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地区,要严格遵照《长护服务项目目录》向参保人提供服务,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对已建立本地区长护服务项目目录的长期护理保险原试点城市,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要做好原有目录与《长护服务项目目录》的对照映射,按国家政策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统一规范。2026年3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6〕16号),要求落实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对我市支付范围逐步进行规范。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5〕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6〕16号)等文件要求。

    三、出台目的

    对接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目录要求,规范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促进长期护理服务均等化,切实提升长护险基金使用效能。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执行时间节点。自2026年9月1日起,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长护服务项目目录》),包含生活照护类项目(20项)、医疗护理类项目(16项)两部分,共36项。

    二是明确基金支付范围。明确《长护服务项目目录》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长期护理服务项目范围的依据,超出《长护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照护服务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是提出工作要求。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维护,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做好对照映射,确保目录平稳切换,及时落地实施。

    五、与上级政策异同

    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5〕24号)文件要求,要求照护服务目录与国家长护服务目录保持代码、名称、内涵一致。为稳妥推进长护险制度转型,明确过渡期政策衔接办法,医疗服务暂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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