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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助力“中国康湾”建设,根据《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要求,拟在我市二级综合医院及三级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机构试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条件
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以下简称院护)定点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及三级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机构,可申请开展试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多个地址的,设置的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地址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一个地址为同一地址。
二、申请时间
2026年4月7日至4月13日。
三、申请及确定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单位依据《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评分细则》,并对照长护险服务协议进行自评,符合要求的,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按照《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综合评估。市和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组成联合评估小组,按照长护险经办规程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
(三)遴选确定。为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起步阶段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评估合格机构中择优遴选1-2家规模较大、条件成熟、管理规范的作为试点单位。
(四)协议管理。试点单位实行属地协议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二、三级医疗机构实际制定补充协议,试点单位所在区划医保经办机构与试点单位签订长护险定点服务协议。
四、试点业务
试点单位只承担长护险院护业务,参保人待遇及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支付标准执行我市统一的长护险院护政策。
五、有关要求
(一)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长护险政策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长护险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开展长护险业务,切实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省内异地参保人在试点单位享受院护待遇期间,服务管理与结算管理均按照省、市长护险有关政策执行。
(二)规范床位备案管理使用。试点单位应设立独立的院护区域,按要求规范悬挂统一标识,院护区域与医疗区域应有明确区分,不得混用。院护床位实行医保备案管理,超出备案床位发生的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试点单位要明确长护险工作分管领导,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长护险具体经办管理工作。要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好人员管理、评估管理、照护管理、服务管理、结算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照护服务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长护险政策及护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鼓励并支持护理服务人员参加长期照护师等级认定。强化内控管理,确保安全规范使用长护险基金。
(五)强化试点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政策服务和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期间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规范稳妥推进。要加强协议管理,对试点期间违反长护险政策和协议约定的,依法依规依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试点资格。
六、其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医保部门将根据试点运行成效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附件:1.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申请表.doc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