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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在二、三级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机构试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通知》(青医保字〔2026〕15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6年起,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建设从试点阶段进入全面建制阶段,我市被确定为国家长护险转型示范城市。市医保部门立足长护险制度优势,着力推进全市长期照护体系建设,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为丰富护理服务供给,《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中提出探索在二、三级医院设置的医养结合型机构开展长护险业务。市医保部门出台的《关于医保赋能产业发展助力“中国康湾”建设若干措施》中要求支持康养产业发展,高质量推动长护险示范转型。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青医保发〔2025〕14号)等文件要求。
三、出台目的
优化全市长期护理服务供给,推进全市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满足多样化护理服务需求,切实提高服务可及性,提升参保人服务体验,增强参保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试点条件。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定点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及三级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机构,可申请开展试点。
二是明确待遇形式及支付标准。试点单位只承担长护险机构护理业务。参保人待遇及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支付标准执行我市统一的长护险院护政策。
三是明确试点单位确定有关要求。包括申请时间、申请材料要求、确定流程等。为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起步阶段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评估合格机构中择优遴选1-2家规模较大、条件成熟、管理规范的作为试点单位。
五、与上级政策异同
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文件要求,结合青岛工作实际,优化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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