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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
为持续推进医药价格监测工作,按照省局要求,现将《关于公布定点民营医药机构价格监测阈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28号)发送给你们,请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作目标任务
各单位要按照省局要求,高度重视定点民营医药机构价格监测工作。各级价格招采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定点民营医药机构量价比较指数相关工作;各级医保中心负责做好协议管理、监测分析、提醒督促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省局要求,共同做好监测提醒分析、定期情况反馈、加强协议管理等工作,不断推进价格监测管理工作。
二、工作流程
(一) 数据接收与提醒督促。各区(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要开通辖区内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价格监测功能,确保各机构准确、及时接收监测任务指令及数据,对触发价格监测阈值的医药机构各区(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应于每月15日前进行提醒督促。
(二) 机构调价与结果反馈。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并将《定点医药机构价格预警处置调价与结果反馈情况表》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反馈至所属区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三)问题处置与协议管理。各区(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对医药机构调价反馈情况进行核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定点医药机构,要会同价采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负责人约谈,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对经约谈提醒后仍拒绝价格调整,或调整后仍未达到协议约定价格水平的,要依据服务协议约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 情况汇总与上报。各区(市)医保局对定点医药机构调价反馈情况进行审核,梳理上月价格预警处置、问题整改等工作情况,于每月8日前通过金宏向市医保中心报送上月《定点医药机构价格预警处置工作报告》及《定点医药机构价格预警处置工作报表》。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议约束与书面承诺管理。各区(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要按照国家、省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定点民营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落实协议承诺内容。
(二)进一步校准监测数据。各级医保部门在价格监测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定点医药机构自身上传数据错误、混淆计价单位等问题,应及时要求医药机构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真实准确。
(三)加大民营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力度。各区(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将触发价格预警规则的情况反馈定点民营医药机构,引导其合理制定医药价格、及时纠正不合理价格;引导其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将配备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与挂网价格进行比对,主动防范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问题。
附件:1.关于公布定点民营医药机构价格监测阈值的通知.doc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