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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5〕32号、鲁医保办发〔2025〕15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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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1222354590024674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5-08-18
  • 发布日期 2025-08-18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函〔2025〕2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开展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5〕32号)、《关于印发《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5〕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就我市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费用联网结算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内异地长期护理居住备案

            享受长护险待遇且已办理省内异地长期护理居住备案的人员,长护险费用可按规定联网结算。省内异地长期护理居住备案、变更跟随基本医保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变更,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省内异地长期护理的护理服务形式及待遇标准

            我市异地居住申请享受长护险的参保人,可根据居住地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在申请评估时同时选择适合的护理服务类型,主要为居家护理或机构护理(院护、日间照料)。护理服务类型为居家护理的,有辅助器具租赁需求,且居住地已开展长护险辅具租赁业务,可同时选择1家定点辅助器具租赁机构提供服务。

            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按照《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4〕18号做好我市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函〔2024〕11号)规定享受待遇。在居住地享受日间照料、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形式的,相关费用可作为照护费用纳入结算,超出待遇结算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低于待遇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

            三、有关要求

            各区市医保经办部门应全面贯彻落实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经办规程等文件要求,将长护险省内异地居住参保人管理服务情况纳入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指导辖区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做好省内异地参保人长期护理保险联网登记、护理服务及费用结算工作,确实保障参保人权益;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配合做好接口对接和联网测试工作,按时上传异地长护险费用,确保省内异地长护险费用联网结算工作顺畅运行。


            附件:1:关于开展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5〕32号).doc

                         2:关于印发《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5〕15号).doc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 0532-85770358